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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11次提及保险:三大主粮险年内实现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2-24 10:47:08

摘要:本报记者注意到,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单独列出一条内容强调“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而“保险”这一关键词出现了11次。

中央一号文件11次提及保险:三大主粮险年内实现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第19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本报记者注意到,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单独列出一条内容强调“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而“保险”这一关键词出现了11次。包括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信贷资金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等。

其中,“保险+期货”已连续7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但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看来,“保险+期货”具有积极意义,但挑战很大,短期内恐难以大规模推广,商业可持续性有待观察。

三大主粮险年内实现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千方百计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2022年要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后,2019、2020、2021年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有扩大试点的要求。从2018年的《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21年的《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是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落实的具体文件,保证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顺利实施。

与以往表述不同的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强调,要在年内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并实现三大粮食作物的两大保险从“试点”推广至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杨泽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是分散风险的工具,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工具,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自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后,农业保险有了快速发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承保品种不断拓展、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尽管如此,总体保障水平仍然有限:多数农业保险仍然只保障直接物化成本。然而农业生产遭遇灾害导致的损失中,直接物化成本仅仅是小部分,更多的还有人工成本以及农业收入。

杨泽云指出,产粮大县的农民的主要收入是种粮收入,而种粮是靠天吃饭的,一旦发生一些自然灾害就会让全年都没有收入,让生活陷入贫困之中。传统的农业保险只承保直接物化成本,而完全成本保险是在物化成本之上增加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种植收入保险则更在完全成本基础上是对农户的收入提供了保障,防止农户因灾返贫。

事实上,为了提高重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我国先后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开展和扩大大灾保险试点,在部分省份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运行效果良好。对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将提高农业损失的保障程度和灾后恢复速度,增强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各类风险面前的韧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居民的食品价格稳定。

“目前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主要限于稻谷等主要粮食作物,牲畜、水产品养殖、经济作物、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等方面的农业保险保障还缺乏。在适当时机可以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扩大到非粮食作物的风险保障。”杨泽云说道。

提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水平

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看来,开展和扩大大灾保险试点,以及在部分省份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大主粮作物的保障水平。但从全国范围看,玉米、水稻、小麦三大粮食作物亩均保险金额仍然较低,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业高成本、高投入的生产特点,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

同时,朱俊生认为,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统一保费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都没有关系,没有能够很好地体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导向。

因此,朱俊生建议提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水平。首先,尽快将完全成本保险拓展至全国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其次,探索实现完全成本保险向产量保险的转型。再次,保障水平从产量保险提高到收入保险。将农业保险的主流产品引导至产量保险,并为向收入保险发展夯实基础,实现从纯粹的价格保险到收入保险的超越。最后,保费补贴要适时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倾斜。将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与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结合起来,重点补贴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重点补贴保障水平高的保险产品,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另外,优化农业保险合同设计。取消或提高分阶段赔付系数,允许设置绝对免赔,使得规模经营主体能够获得较高水平的赔偿。

此外,朱俊生还建议优化财政补贴政策。首先,要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支持各地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产品保险的发展。其次,基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尽可能扩大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范围,满足地方的需求。

再次,以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与地方财政的支持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更为灵活的补助方式解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中央政府补贴的公平性问题。最后,应尽量降低直至取消市级、特别是所有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以减轻地方政府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实现农业保险公共服务的纵向公平。

“保险+期货”商业可持续性有待观察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自2016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七年提及“保险+期货”模式。

“保险+期货”模式,具体是指农业经营者或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期权转移风险,期货经营机构在期货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操作,将风险转移至期货投机者。

自2015年推出试点以来, “保险+期货”模式加速推进,经过连续7年的运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农业主体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保障的品种涉及白糖、橡胶、大豆、玉米、棉花、小麦、鸡蛋、苹果、红枣和生猪等,不仅保障了农民的种植收益,也推动了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朱俊生看来,“保险+期货”具有比较优势,如保费水平较临储费用有一定的优势;可实现农户价格风险转移的梯度效应;发挥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精算和风险管理的技术优势;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影响现货价格的市场形成;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硬约束及其透明度;在一定的条件下规避国际规则对农业直接补贴的限制。

但朱俊生也指出,“保险+期货仍面临诸多挑战。具体而言,一是农产品期货市场有待发展。主要表现为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相关性不强。另外,期货交易的市场容量小,制约了试点规模。农产品期货发展相对滞后,交易不活跃,且农产品的季节性特征显著,可对冲的期货量占现货量的比例微乎其微,这使得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的容量有限,从而制约了试点的规模。

二是场外期权存在制度性缺陷。如交易成本较高、流动性不足、交易形式单一、缺乏集中清算机制等,推高了保费水平,增加了相关金融机构的风险。三是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期货公司的资本大都比较有限,承担风险能力不足,在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很可能会出现违约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期货公司通过卖出看跌期权承担了主要风险,并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同样存在交易风险。

四是没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试点资金主要来自农业农村部部、商品交易所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农户承担了保费的约10%-30%。另外,由于试点没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资金支持有限,也进一步限制了试点规模。

对此,朱俊生建议,将“保险+期货”定位为国家粮食价格风险管理市场化手段的重要工具,并逐步纳入政策性保险体系。同时建立政府与保险、期货市场的风险共担体系,并发展农产品期货和场内期权。实现从纯粹的价格保险到收入保险的超越。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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