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信保基金”被一分为二:均不得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2-15 09:08:45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近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2014年出台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涉及基金筹集机制、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强化道德风险防范等,并明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同时,分设保障基金与流动性互助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建立紧急融资渠道,并进一步细化基金使用方式。
行业资深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办法》明确并细化了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进一步厘清了信保障基金公司、互助基金和赔偿准备金各自的功能与定位,对行业风险化解有积极的意义。
原信保基金一分为二
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信保基金公司为信托业提供742.44亿元资金支持。截至2021年末,信保基金资产总额1467.03亿元,位居金融各行业保障基金之首。
新《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之一就是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下称“新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下称“流动性互助基金”)则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中国信托业流动性互助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流动性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为何要将原信托保障基金一分为二?银保监会表示,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新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
在使用方式上,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新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表示,从基金的运用方面来看,杜绝刚性兑付,不再为高风险的信托机构接盘,强调信托公司自身应努力控制防范风险,这一举措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
建立紧急融资渠道
费率机制灵活调整在此次《办法》中也有重要突破。
《办法》指出,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保障基金缴纳具体范围、费率、频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流动性互助基金方面,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办法》称,必要时也可以根据信托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调整流动性互助基金筹集标准。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谢运博分析称,新《办法》对费率设置的调整机制,有助于基金更有效地应对行业风险发展形势。在行业风险水平降低后,调整机制的存在为费率的下降提供了依据;当行业风险水平有所上升,调整机制也为提高费率水平、确保基金有力防控和处置风险提供了基础。
此外,新《办法》规定,为支持信托业风险化解和处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动性互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融资。
谢运博表示,虽然不是向信托公司紧急征收,但这条规定已为新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建立起紧急融资渠道,其发挥的作用与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的“事后征收”模式有一定的相似性。紧急融资渠道的建立,未来将有助于保障基金应对突发的行业风险状况。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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