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调整大病保险名单 民生人寿、农银人寿、中银保险等6险企落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12-30 16:37:10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总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单的公告》,此次调整后, 共有26家保险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其中人身险公司14家,财产险公司12家。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共6家公司被调出名单,人身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各有3家,却未新增保险公司。
获得资质的公司名单
14家人身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健康、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养老、太保寿险、阳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英大泰和人寿、光大永明人寿、东吴人寿、财信吉祥人寿、利安人寿、泰康养老。
12家财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大地财险、太保产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永诚财险、都邦财险、安诚财险、国元农业。
大病保险,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此次已是监管系统第三次公布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早在2013年3月29日,原保监会就发布了首批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 人身险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各17家,审批标准是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在首批获得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公司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筛选出17家人身险公司和15家财产险公司。 彼时,共有4家人身险公司和3家财产险公司失去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但同时也新增了4家人身险公司和1家财产险公司。
与2019年相比,此次公布的具备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数有所下降,从32家下降为26家。其中,人身险公司中,民生人寿、农银人寿、和谐健康3家失去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财产险公司中,华安财险、平安产险、中银保险3家公司也失去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调整,6家公司被调出名单,却未新增保险公司。
符合哪些要求可获得资质
那么,哪些保险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要求?根据2021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必须符合11大条件。
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会被取消大病保险经营资质?按照规定若出现7种违规情形,银保监会将其从大病保险名单中移除。
具体而言,一年内有3家次及以上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被移除出大病保险名单;在大病保险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等。除标书购买费、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招标费用除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公证费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指使、同意其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或其他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情况;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出现挪用、截留、侵占大病保险资金违法违规案件,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单方中途退出大病保险项目;其它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稳定运行的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监管,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继续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新增承办主体,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移除出名单,切实把好入口关,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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