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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出炉 多家银行蓄势待发

作者: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5-07 14:01:16

摘要:《细则》在此前的试点文件基础上明确了试点总额度、南向通投资者资格及额度、北向通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资格等要求

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出炉 多家银行蓄势待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内地与港澳投资者进行跨境投资理财的大幕即将拉开。

5月6日,广东六家“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在此前的试点文件基础上明确了试点总额度、南向通投资者资格及额度、北向通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资格等要求。

中金公司在研报中提出,跨境理财通试点工作的正式开启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里程碑事件,也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一环。

严格投资者准入与限额要求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

与股市的“陆股通”、“港股通”类似,跨境理财通也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将设定额度上限。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试点总额度。

同时,“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还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理财通的突破性在于提供一条正式和便捷的渠道,首次允许零售投资者直接跨境开设和操作投资户口,有更大的自主度去选择理财产品。”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曾在其专栏中称。

此次《细则》提出参考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内地投资者应满足的相关准入要求。

对于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细则》作出了相关规定: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对于投资产品范围,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内地理财公司“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但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还可购买“R1”至“R3”风险的公募投资基金。“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我们认为北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也有望随着试点的顺利推进而提升,进一步满足粤港澳地区人民的资产配置需求。此外,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尚未被纳入可投资范围,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整改细则尚未落地。”中金公司在研报中表述。

与此同时,《细则》对跨境理财通参与者划下红线。内地投资者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若出现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地合作银行将会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购买“跨境理财通”产品资格,涉嫌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余伟文表示:“沿用过去股票通和债券通的经验,‘风险可控、循序渐进’是互联互通机制得以不断突破和深化的基本原则,在理财通的初阶段,三地监管机构会采取务实和审慎的态度去设计各个环节。这点体现在理财通的实施框架,包括产品范围主要涵盖风险较低、相对简单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两地银行分别开设汇款和投资户口、实施一对一绑定;人民币跨境资金实施死循环汇划和额度管理。”

多家银行蓄势待发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

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2020年6月,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中金公司表示,“跨境理财通”试点工作的正式开启,是继 QFII/QDII(2002 年/2006 年)、股票通(沪港通 2014 年/深港通 2016 年)、基金互认(2015年)、债券通(2017 年)和 ETF 互联互通(2020 年)之后,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里程碑事件,也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一环。

在银行展业条件方面,《细则》规定,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等五大条件。

实际上,多家银行早前便积极展开相关业务筹备工作,目前已完成系统对接,只待政策正式落地,以期发挥自身优势,推出更具吸引力的产品。

其中,工商银行曾表示,积极做好“跨境理财通”业务开办准备。跨境理财业务按照“专户管理、资金闭环、用途可控、手续便捷”思路设计,整合集团经营优势,创新建立跨境理财服务机制,支持推动大湾区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通过工行湾区机构一体化服务,实现客户跨境、双向购买金融理财产品。

中金公司在研报中提到,标的上,考虑到工农中建、招行、平安等内地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份额以及其在财富管理业务的先发优势,香港本地银行中的中银香港已积极参与在跨境金融服务中,我们认为上述银行会显著受益于跨境理财通业务带来的业务机遇,包括但不局限于理财资管、财富管理等。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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