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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备付金可通过清算机构划转

作者:傅碧霄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1-24 13:12:37

摘要:《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开放接口,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划转应通过清算机构办理。《办法》还增加了备付金违规处罚条款。

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备付金可通过清算机构划转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傅碧霄 北京报道

1月22日,央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开放接口,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划转应通过清算机构办理。《办法》还增加了备付金违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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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央行开立集中存管账户

客户备付金,即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而收到的预收待付资金,备付金本质上归属于客户。保障备付金安全一直是监管重点。

早在2013年,央行就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新《办法》实施后2013年原办法同时废止。2017年1月,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到2019年1月,备付金集中存管全部完成。央行数据显示,2020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高达1.5万亿元。2020年4月3日,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如今《办法》正式出台,与之前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在央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也应将备付金存放在该账户中,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另开账户。

关于跨境支付和基金销售支付,《办法》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可再选择1家商业银行开立1个备用账户;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此项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商业银行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同时,《办法》强调,从事跨境支付和基金销售支付的专用账户与境内商户、银行之间的资金划转,也要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关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办法》规定,可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每个工作日都要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时可选择的商业银行范围也有所扩大,《办法》对银行总资产的要求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这能让支付机构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虽然可选择的银行依然有限,但还是为支付机构增加了灵活性。

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划转

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办法》中备受关注的一点在于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划转,也是针对当前的行业发展做出的改进,符合现在市场的实际需求。

以往为防范备付金挪用、占用风险,监管曾规定,银行之间不能办理不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划转。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条码支付等技术兴起,支付机构间合作越来越多,也就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需求。

对此,《办法》提出,不同支付机构之间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不得使用备付金支付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王蓬博指出,清算机构的介入,能够对每一笔资金流向进行审核,实现风险可控。

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2020年10月,央行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确监管,严惩违规

关于备付金监管职责划分,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全面监管备付金存管;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分别监督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合作,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配合主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支付机构应建立自查机制,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支付机构还要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建立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备付金信息,该信息至少保存5年。

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央行分支机构提交上一月内各支付机构业务报告。

同时,央行表示将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办法》表示,未按规定存放、使用或者划转客户备付金,挪用、借用、占用备付金,以及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备付金业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针对违规行为,央行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20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应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

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办法》中很多规定在前期都已有充分准备,也在行业实践中不断磨合,《办法》的正式颁布,使这些规定更加明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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