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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函撤案 辽宁产权大案12年争议难解 专家质疑发函行为

作者:帅可聪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1-21 12:38:58

摘要:沈河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11月19日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当初案件处理是按照辽宁省检察院的要求、指示进行,作为基层检察院不能否定省检察院的意见。

检察机关发函撤案 辽宁产权大案12年争议难解 专家质疑发函行为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在上世纪90年代曾轰动全国的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致诚集团)与成吉思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吉思汗集团)产权争议案,时隔24年依然未解。

该案先后历经政府专项调查、民事诉讼、刑事追究多个阶段。2008年10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一纸撤案函,致使辽宁省公安厅撤案处理。有关部门撤案时承诺案外调解解决争议,但却无果而终,导致一方当事人至今仍奔波在漫长的维权路上,而价值10多亿元的涉案资产被另一方陆续处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卞建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陈光中教授等多位著名法学家经论证后一致认为,该案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发函致使辽宁省公安厅撤案的行为显著不法,缺乏法律依据。

沈河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11月19日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当初案件处理是按照辽宁省检察院的要求、指示进行,作为基层检察院不能否定省检察院的意见。如今相关争议下一步如何处理,仍需上级机关明确。

辽宁省检察院一位相关负责人以采访需经院里决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检察院发函撤案

2020年9月11日,《华夏时报》曾以《“民企职务侵占第一案”24年无果 蹊跷撤案背后另有隐情》为题报道了这起产权争议案的始末。

大连民营企业家杨振华,经营服装生意起家,1990年12月,他通过旗下致诚集团与日本商人增冈厚子合作创办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下称“成吉思汗皮装公司”),主营生产销售各类皮装,双方按出资额分别占股75%、25%。

1991年4月,在杨振华的邀请下,曾任当地某国企厂长的都兴平进入成吉思汗皮装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在都兴平加入后,成吉思汗皮装公司逐渐发展壮大,在皮装公司基础上成立了成吉思汗集团。然而,围绕成吉思汗集团的产权归属,杨振华与都兴平双方后来爆发了难以调和的纠纷。

1996年3月28日,杨振华强行收取了成吉思汗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资料,在全国引发轰动。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曾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最后建议双方依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此后,杨振华将都兴平及成吉思汗集团诉至法院。1997年7月28日,辽宁省高院对此案公开审理,但该案历时逾4年未能作出判决,杨振华于2001年10月撤诉。

2006年,该案进入刑事追究阶段。同年11月,都兴平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司巨额财产,被辽宁省公安厅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07年12月,辽宁省公安厅对都兴平涉嫌职务侵占案侦查终结并移送省检察院起诉。2008年1月6日,辽宁省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同年8月22日,案件再次移送沈河区检察院。

然而,2008年10月13日,沈河区检察院却向辽宁省公安厅发出沈河检发诉字[2008]01号函称:“都兴平职务侵占一案,现将案件退回你厅,由你厅撤案。” 数日后,辽宁省公安厅将都兴平涉嫌职务侵占案撤销。撤案决定书上,撤案原因也仅称“因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发诉字[2008]01号函”。

不能否定领导机关

蹊跷撤案背后有何隐秘?《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11月23日,在辽宁省工商联的沟通协调下,辽宁省检察院曾回复透露,鉴于该案案情重大,该院曾提请省委政法委及更高部门协调处理。当时有关部门认为,“该案情况复杂,历时十余年,先经民事诉讼,又行刑事追究,双方的矛盾纠纷依然难解,因而司法途径不是处理此案的最佳办法。为平息双方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应采取案外调解方式。会议最后决定,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省公安厅先行撤销案件,再组织有关部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然而,产权争议并没有随着刑事案件的撤销而得到解决。按照杨振华的说法,在2008年10月撤案后,所谓的调解仅过了几个月就无果而终,而价值10多亿元的涉案项目资产则被都兴平一方陆续处置。

此前报道时,《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都兴平寻求置评,但他仅表示,所谓的经济纠纷至今已有24年,省公检法三家已有明确的结论,向以上部门查询更为准确。11月19日,《华夏时报》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再次联系他,但未获回应。

沈河区检察院一位主管申诉控告工作的副检察长11月19日向《华夏时报》记者称,撤案函确实是沈河区检察院发的,但是这起案件的处理是按照辽宁省检察院的要求、指示进行的。

就该案未来走向相关问题,这位副检察长表示,已经整理了杨振华一方申诉的理由,也向市检察院汇报过,但下一步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还得听上级机关意见。“毕竟省检察院是我们的领导机关,它是有具体意见的,所以我们不能轻易拿出什么意见。因为它是我们的领导机关,基层检察院不能否定省检察院的意见。”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在杨振华多方信访后,辽宁省检察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回复,但回复函称,“我们了解都兴平职务侵占一案,在2008年已有处理结论。”11月19日,记者联系到辽宁省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他以采访需经院里宣传部门决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专家称于法无据

就对上述财产纠纷案中的刑事法律问题,《华夏时报》获悉,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卞建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陈光中教授等多位著名法学家日前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经研讨后一致认为,本案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发函致使公安机关撤案的行为显著不法,且缺乏法律依据,并不构成终止公安机关继续履行司法职能的程序障碍,致使本案被害人至今未获救济。

专家指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若检察院认为案件尚未查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则检察院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安排,公安机关需要承担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犯罪证据的职责,检察院的工作职能和责任为决定是否起诉。检察院发函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据此作出撤案决定,这显然缺乏刑事诉讼制度上的法律依据。

专家一致认为,该函既不符合刑诉法关于检察院相关职能的规定,亦未提供正当合理的撤案理由,对侦查机关并不发生任何拘束力。同时,并不构成重新启动司法程序的制度障碍。更重要的是,该函属于检察院不当出具且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应当予以纠正,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权益被侵害已久,我们认为若不对本案及时予以纠正改错,不仅无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还会逆当前纠正冤假错案的潮流而上,为中国的司法正义蒙上一层阴影。”专家表示。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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