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的社会影响能否推进法治理性
本报评论员 商 灏
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的李庄案虽已有一审判决,但舆论普遍认为该案的影响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正在试图努力实现成为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目标,为此程序正义和法治理性毫无疑问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所累积的改革压力已经十分巨大,如果我们仍然不能确立真诚的法治信仰,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随时可以绕过法律,或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工具而不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律条,则恢复司法公信便难免是一句空话,也难以赢得公众对法治体系的重新认可,从而更难消除正在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
重庆打黑作为中国社会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撕开的社会创伤让人们看到司法腐败的严峻,利益集团结盟的强势,基层政权失效后的治理危机。
推进法治理性,与通过打黑方式强势强力推进社会改革,二者目标应完全一致,即重建司法公信,重建道统与法统,让人民真诚地相信秩序和法治的力量。
然而如果因为李庄案的出现,让法治理性和社会改革,这两个中国社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重庆打黑的正义行动中形成对立或对决,则无疑是刚刚开始的社会改革的一种悲剧。下一步改革所需要积累的难得的民意基础,也将受到动摇。而我们的社会改革实在不能因改革中的稍许瑕疵而停滞,也决不能因各方势力的激烈博弈而停滞。
也许我们都应多一份耐心,让激起涟漪不断的李庄案回到案件本身。而重庆由打黑启动的社会改革,也得以继续坚定勇敢地前行。
李庄案是否意味着法制退步?人们看到,律师李庄被捕、受审、判决,虽有不很透彻明朗的成分,但基本还算是在众所瞩目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重庆声势浩大、顺应民意的打黑正义行动,只有恪守法律程序,正义才能长久,公民个人权利才有保障,也才能避免行动扩大化冤枉无辜最终伤及自身。
既然重庆方面的公检法尊重法律,正义在握,充满自信,就应让审判更为公平,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应是公平公正的,而不必与被告李庄形成强弱悬殊态势,予人口实。而无论哪一方,其行为结果都不应有违法治精神、偏离法制轨道,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绊脚石。
李庄案其实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律师执业中所必须面对的道德考验。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相信这是世界各国律师共同的执业操守。因为律师天然地面临着“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而且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任何法律体系难免让司法行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自由裁量空间往往使得警方、检方、法官都有一些寻租机会。因此人们难免担心和怀疑“李庄案”中李庄律师有操作过火举动,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如今,“李庄案”已有初审判决结果,这是否是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相信历史会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保障律师的基本辩护权与公权力受到制约,也是一对由来已久的矛盾,也是司法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一个李庄案能够引发制度性变革,哪怕是一点点,则所谓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将不再是春梦无痕。
一切“打黑”,其重点就在惩治犯罪。而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30年来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中国已经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视角观察,每一成功的辩护,都应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当然,我们也许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毕竟是坚毅克服着前路艰难险阻,推进国家民主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检法联合展开“打黑”行动,尽管是一种面对现实的行为,却不应成为践踏法治的行为。必须坚持理性的立场,严格地依据法律对于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人们不希望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运动式的威权主义思潮和行为重获新生。
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李庄案根本不应成为两种势力的抗衡,也不应是两种立场的比拼,更不应是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法庭之上的一轮又一轮博弈,理应是法治精神的充分彰显,是促进中国法治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开端。
人们将继续关注李庄案,因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心愿。李庄案无论如何都不应演变为一场打黑与抹黑的对决,一场社会治理失败后所谓铁腕与自由派的对决。也许,为了消除真正的黑恶势力,为了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为了推进国家法治这个共同目标,李庄案控辩双方如果能以足够的智慧化解矛盾,达成某种形式的和解与妥协,那将是最好的结果吧。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