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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牛散爆炒妖股被限制交易背后:监管之手太长还是“罪有应得”?

作者:帅可聪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9-25 00:12:51

摘要:在A股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屡禁不止,在监管层采取处罚措施后,普通投资者一般都会为之叫好。然而,这次的限制交易措施却激起了许多不同的声音。

两牛散爆炒妖股被限制交易背后:监管之手太长还是“罪有应得”?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自今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正式落地,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放宽至20%以来,创业板“妖股”频现,在市场中兴风作浪。监管“擒妖”之下,两名参与炒作“妖股”的牛散浮出水面。

9月22日,深交所同日公布了两份限制交易决定书,对李连生、喻悌奇两位投资者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然而,这番处罚决定却让诸多投资者惊呼“看不懂”。有投资者认为,监管方通过行政手段过分干预了市场。一些激进的观点更是直指监管此举是“禁止游资散户挣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限制交易决定书有事实、法律依据,关键之处在于当事人被认定存在重大异常交易情况,并且不是一两次。他指出,不超出法律边界的交易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但交易自由不能滥用。

两牛散被限制交易

9月2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已对“天山生物”等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下一步,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次日,9月22日,深交所同日发布两则限制交易决定书,对李连生、喻悌奇两名投资者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两人名下证券账户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限制交易,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限制交易决定书显示,李连生、喻悌奇两人都以大额资金参与了近期市场热门“妖股”的投资,构成了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并且,他们此前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仍未改正。

其中,李连生自2020年1月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9月22日,李连生在交易“豫金刚石”过程中,于9:30:00以5.31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笔合计200.00万股,金额1062.00万元,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在交易“长方集团”过程中,于9:53:21至9:53:34以6.64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笔合计218.18万股,金额1448.72万元,再次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喻悌奇自2020年3月以来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9月22日,在交易“豫金刚石”股票的过程中,喻悌奇于9:52:14至9:52:18期间以5.31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6笔合计144.26万股,全部成交,金额766.02万元,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深交所表示,李连生、喻悌奇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监管过度干预了吗?

在A股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屡禁不止,在监管层采取处罚措施后,普通投资者一般都会为之叫好。然而,上述限制交易措施却激起了许多不同的声音。

不少投资者表示,看不懂上述两位被限制交易因何被罚。一些投资者指出,市场行为应当少用行政手段,上述处罚有过分干预之嫌。另一些激进的观点更是认为,监管此举是在“禁止游资散户挣钱”。

梳理两份限制交易决定书不难发现,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

具体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的内容为: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为: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为:投资者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买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刘俊海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述三条规定构成了限制交易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确实有决定书所说的,在决定书之前被发两次以上书面警示函了,多次出现大额申报、集中申报、密集申报的行为,那么要推翻限制交易决定书非常困难,因为已有事实、法律依据。

在刘俊海看来,许多网友认为的“下单大了点就不行了”、“禁止游资散户挣钱”的观点并不正确。他分析指出,监管层采取上述限制交易措施的关键之处在于,当事人被认定存在重大异常交易情况,不是普通的异常交易情况,并且不是一两次。

“另外,他不光是大笔申报,还有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的行为,加在一块儿,而且都是妖股。按照限制交易决定书所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看不出决定书有什么违法之处。”刘俊海表示。

交易自由不能滥用

A股市场股价操纵案屡见不鲜,但如何界定投机和操纵,一直存在不少争议。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何划定界限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存在模糊地带。股价操纵和投机一线之隔,如果是投机,它是合法的,如果是市场操纵,就是犯罪。

董登新表示,对于上述两个限制交易的对象,监管层应当进一步去界定究竟是不是属于股价操纵。在市场中,有一些个别大户的投机或者是过度投机确实有操纵市场的嫌疑,让监管层难以界定。“一些投资者有时候买的目的不是为了买,卖的目的不是为了卖。确实有操纵股价的冲动,或者是嫌疑。”

子弹或许还要再飞一会儿。根据前述三条法律依据中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深交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时,应及时报告给证监会。而在此前,证监会已对“天山生物”等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限制交易或只是监管层的初步行动。

投资者交易自由应当受到保护,但红线亦不容触碰。刘俊海向记者表示,市场介入方应正确处理好交易自由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权利是有边界的,自由也不能滥用。不超出法律边界的交易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滥用交易自由可能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破坏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刘俊海同时建议,投资者应当关注限制决定书背后的监管理念,从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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