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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放”农村土地审批权 地方国土局称是大利好

作者:李未来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3-13 11:26:32

摘要:农村土地审批权“下放”了!

国务院“下放”农村土地审批权  地方国土局称是大利好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未来 北京报道

农村土地审批权“下放”了!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下称“《决定》),主要把两种审批权“下放”,一是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市、自治区;二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到部分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现在(土地审批权)‘下放’是一个正确的方向,这是我国用地制度改革向前迈了一步,一个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家,土地审批集中在一个地方,很难实现优化配置,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管的这么宽、这么细。”

某县国土局副局长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对于地方来说,这肯定是一个大的利好,最起码可以缩短审批的时间。”

4个直辖市全是试点

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决定》指出,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审批,国务院设立了试点区域。征收范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不过,审批权限“下放”也是有前提的,《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并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不会扩大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农村土地审批权限“下放”,对中国城镇化发展会有什么利好?对房地产市场会带来什么影响?对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什么?

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李宽认为,地方政府卖地并非“一本万利”,而是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支农”等支出上;这一制度大大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使其得以全面推进城市建设。

豪宅研究院院长朱晓红表示,以前地方政府只有做事的权力,没有管事的权力,肯定是不行的,要把责任分解下去,土地审批权“下放”后,地方政府可能会加大新城镇的建设力度,地方政府要做产业,就必须筑巢引凤,不光是住宅,还有产业园区等都需要一定的建筑空间去承载。尤其对于中小城市来说,这是一大利好,未来农民进城较少到一二线城市,较多地进入三四线甚至更小的城市,因为特大、超大城市要限制规模,300万以下人口的中小城市需要扩容。而这些中小城市又需要政策支撑,其中就包括土地政策。

不过,朱晓红认为农村土地审批权的下方是有前提条件的,不会让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再扩大。

牛凤瑞表示,中国的情况是人多地少,需要加强管控,怎么管控是一个大的问题,城镇化建设用地在大幅增加,农村用地相应地减少,这一增一减,实际上就是土地的利益关系的重构过程,在制定土地政策的时候,不应该笼统地说农村土地,实际上农村土地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近郊区,一类是远郊区,现在我国在土地利用上利益矛盾最多的是在近郊,远郊不是特别严重,但是土地政策往往不对其进行区分,这就很难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张蓓 主编:张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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