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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双方和解 江苏常熟法院拍卖217亩住宅用地

作者:宋婕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4-22 23:08:16

摘要:常熟法院认为,司法拍卖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法律严肃性。执行人态度多次反复,浪费有限司法资源,不尊重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不顾双方和解 江苏常熟法院拍卖217亩住宅用地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4月1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上的标的物——14455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2亿元的起拍价成交。

拍卖前几天,该宗土地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常熟法院申请停止拍卖。但这一申请并未获得法院的正式答复,拍卖如期进行并落槌成交。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执行人此前多次申请对该宗土地进行拍卖,但因种种原因暂缓或撤回。常熟法院认为,司法拍卖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法律严肃性。执行人态度多次反复,浪费有限司法资源,不尊重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执行人的法律顾问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撤回申请是执行人的权利,法院不能剥夺。本案的被执行人告诉记者,公司已经找到了投资人,法院强行拍卖是涸泽而渔,剥夺了困境中的民营企业自我救赎、自我重生的机会。

记者以采访函的形式就此执行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联系到常熟法院,一位李姓执行法官回电称,此案比较复杂,电话里说不清楚,未直接回复相关质疑。

拍价当天受理执行异议

拍卖公告显示,被拍卖的土地合217亩,都是城镇住宅用地,位于常熟经济开发区,所有人是常熟海城置业公司(下称“海城公司”)。

海城公司的法人胡惠文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在2003年拿到了300亩的住宅用地,但在开发了一期83亩后,资金链断裂,剩下的217亩土地至今未能开发,并在2013年因负债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因多案执行被作为抵押物查封。

2018年5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称“长城公司”)通过公开债权转让程序,取得了海城公司1.3亿元的债权,成为最大债务人,同时变更成为涉案土地的申请执行人。

标的物评估总价是2.5亿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只有2亿元,因最终只有一人出价,以起拍价被拍走。

进行拍卖的3天前,4月13日,长城公司与海城公司向常熟法院递交材料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希望常熟法院立即停止拍卖。

海城公司称,他们已经找到投资人,会在3个月内出资向长城公司赎回土地抵押权,并追加了执行担保;此外,海城公司在常熟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其他在执债务,各债权人均有意向和解解决。

4月15日,拍卖前一天,双方再次向常熟法院、苏州中院、江苏高院三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长城公司称,考虑到60%的土地增值税,成交价需要达到3.2亿元左右,才能确保他们足额受偿抵押优先债权。以目前的起拍价来看,很难覆盖公司作为优先债权人的债务,更何况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认为,海城公司和解后若能重组成功显然对债权人更有利。即使和解失败,苏州地区住宅用地的保值增值率,暂缓拍卖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长城公司认为,常熟法院的执意强拍行为,会严重损害其作为抵押优先权人的国有权益。天眼查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直属财政部的四大国有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之一。

次日,常熟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执行异议。但当天,第二次拍卖依然照常进行,并最终被买受人以起拍价取得217亩土地的使用权。

胡惠文告诉记者,公司之前谈过好几轮的投资人,但都不了了之,这次终于敲定投资人愿意出资5亿元共同开发,债权人也大都达成和解,完全可以覆盖债务,并保证公司的经营,或将实现盈利。但现在只拍了2亿元,交税1.2亿元,剩下的8000万根本无法覆盖债务。

“浪费司法资源”

其实,这已经是长城公司成为涉案土地新的执行人后第三次拍卖了。首次因执行双方协商和解,长城公司先暂缓拍卖,后撤回执行申请。

常熟法院的裁定书显示,今年1月17日,在长城公司向苏州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后,常熟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确定在3月9日第二次进行拍卖。

一个月后,长城公司再次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其代理律师陈礼君告诉记者,当时两家公司的和解方案是,海城公司要在一年内找到资方赎回土地,但期限将至,对方没有进展,就申请苏州中院监督立案,对被执行方施加压力,维护国有公司,但从未提出重新拍卖。

长城公司随后申请撤销的理由是,江苏省高院已经发文要求暂停诉讼活动,省内各法院也按照文件要求将司法拍卖延期或撤拍,但涉案土地的拍卖仍然如期进行。再者言,以今年常熟第一次土拍成交实例,三环外的住宅用地楼面地价已超10000元/平,海城置业该幅地块即使按照1/4价格折算,市场价也已达到5亿元。疫情期间竞买人很难现场看样,他们担心有人借机低价拿地。同时,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公司正在庭外协商阶段。

这次,法院没有准许他们的申请。常熟法院认为,司法拍卖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法律严肃性。长城公司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本案申请执行、恢复执行、监督执行、却又再三申请暂缓拍卖、撤回执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仅申请目的对立,也与其职责所在相悖,又浪费有限司法资源,不尊重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所以长城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不能视为其对执行申请权的自行处分。

长城公司的法律顾问朱建锋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撤回申请是执行人的权利,常熟法院的驳回理由并不充分。即使退一步讲,长城公司滥用了手中的司法权利,法院可以根据程序法对其进行处罚,但不能剥夺其民事权利,影响执行程序的推进。

但拍卖如期进行,起拍价为2.4亿元,首次拍卖流拍。4月16日,常熟法院对抵押土地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下调为2亿元,并最终以此价格成交。

胡惠文告诉记者,民营企业经营不易,如果常熟法院可以停止拍卖,原本可以成为法律效应、社会效应、企业效应俱佳的案子。但现在法院强行拍卖,是涸泽而渔,没有给困境中的民营企业自我救赎、自我重生的机会。

陈礼君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处理结果,只有常熟法院认为拍卖程序确实有瑕疵,才能依法撤销拍卖结果。

4月21日,《华夏时报》记者就此执行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致电常熟法院院长顾海斌,他称将在次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回复。第二天,该院一位李姓执行法官回电称,此案比较复杂,电话里说不清楚,未直接回复采访问题。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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