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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家上市公司年报被“非标”引关注 A股财务舞弊往事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5-17 20:22:49

摘要:一个资本市场若是频发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事件,会蚕食投资者幸福感,严重污染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但类似事件也可以促使资本市场监管和公司内部治理“凤凰涅槃”,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

151家上市公司年报被“非标”引关注  A股财务舞弊往事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麻晓超 陈锋 北京报道

进步有时是逼出来的。二十一世纪初,美国资本市场先后经历“安然事件”、“世界通信事件”、“安达信事件”,彻底击碎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监管层带领市场力量对现状“痛下杀手”,才有了之后的“长治久安”。

如今中国资本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与信披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也开始频发。金融研究院朱振鑫、宋赟日前在一份研报中称,2008-2018年间共有198家A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发生过违规行为,违规案件合计243起。

而近日的“两康事件”更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监管部门也介入调查相关责任主体。

2019年5月15日,证监会宣布设立“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副主席阎庆民在发表讲话时指出,必须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让新风正气落地生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一个资本市场若是频发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事件,会蚕食投资者幸福感,严重污染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但类似事件也可以促使资本市场监管和公司内部治理“凤凰涅槃”,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

151份2018年年报被“非标”

在学术界,财务造假一词有时会被“财务舞弊”代替。

字面上看,二者都蕴涵着责任主体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主观故意性。但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无论是在行政处罚追责,还是司法诉讼追责中都有难度。监管部门在对事件定性的初期更倾向用“信披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

近几年来,国内财务造假的情况也是愈演愈烈,不但违法违规事件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违规主体类型也变得多种多样。

东北师范大学学者张彤在近日一篇期刊文章中称,从2011年到2017年12月末为止,中国证监会一共发出了13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有近乎半数案子同时处罚了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评估师等),近三分之二涉及收入造假。

与此同时,不乏一些重大信披违法违规事件的出现,其中令外界印象深刻的,有金亚科技案,上市前造假,上市后也造假;雅百特案,伪造外国政要信函虚构海外项目,甚至惊动了外交部;昆明机床自揭多年来财务造假案等等。

国内一些公司除了在A股上市后造假,赴海外上市也频发造假。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戴丹苗、刘锡良在一份有关中概股的研究中指出,从2001年开始,中概股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数量锐减,同时退市数量激增,从2010年到2015年,共计有140家中概股公司退市,而退市的原因主要分为五类,其中排第一位的就是因被指控并确认财务舞弊而退市,比例高达41%。

国内公司财务造假是否有愈演愈烈之势?没有官方数据支持,是个难回答的问题。但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问题确实亟待解决。聆泽投资高级研究员朱伟琪向《华夏时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研报显示,A股151家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意见,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1%。其中,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有69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36家,“否定意见”的46家。

被出具“非标”意味着什么?总部位于北京的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会相对比较谨慎,对于表示否定意见的内容会在报告中披露,这个可以在报告中查看,非标意见监管部门通常都会关注,会发问询函了解情况,对问询函的问题能给出合理的回复解释,就不会有下一步的工作,要是市场反应比较激烈,存在重大违法的,就会立案调查。”

舞弊三角论

财务舞弊,对应着会计学上一个名为“舞弊三角论”的理论。根据该理论,压力、机会和借口三大因素共同导致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其中,压力因素是指诱发造假的外部因素的存在,一般有四类,分别是财务稳定性、外部压力、管理层的个人财务状况和财务目标;机会因素是指使造假行为发生并不承担被发现风险的条件和环境,例如内部治理和外部监控的缺乏可能允许管理人员从操控财务报表的行为中得以逃脱;借口则是一个造假的合理理由。

A股财务造假行为为何频发?值得市场各方深究的是上述三大因素中的“机会因素”。

以创业板的金亚科技为例,根据证监会的通报,该公司通过虚构客户和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IPO核准,上市后,金亚科技虚增2014年利润约8049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约3.1亿元。

这背后的“机会因素”有哪些?东北财经大学学者陈澜日前在一份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期刊文章中称,其深层次原因无外乎制度缺陷、监管不力、高管失控、中介失责等。

其中,制度缺陷方面,该文章认为,除了IPO审核制度和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外,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会计准则的设计存在笼统、模糊有余而具体、细致不足的问题,为公司财务舞弊提供了空间;此外,现行审计委托权配置模式下,被审计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选择权并支付审计费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在与上市公司的博弈中往往处在弱势地位,独立性易于散失。

针对国内资本市场的现状,刘俊海认为,只有“三升三降”才能让资本市场激浊扬清。

“一要提升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二要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避免股民遭遇‘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境地;三要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这样诚信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才会见贤思齐,择善而从。”刘俊海称。

应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当前,我国《证券法》正在修订当中,全国人大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提高行政处罚额度、刑事处罚力度,是不少市场人士一直呼吁的“提高违法成本”的举措之一。目前在国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顶格行政处罚也就仅仅60万元人民币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与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收获的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的利润相比,60万的处罚不具有任何震慑力。

“而在美国财务造假的公司,要面临着至少500万美元的罚款与10-25年的有期徒刑,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得到巨额的赔偿金,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也面临着巨大的赔偿风险。”如是金融研究研报称。

刘俊海建议,在国内资本市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好赔10倍,最少也不能低于3倍。“倍数怎么计算?必须按照财务造假金额的10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要狠狠制裁资本市场失信方,还要慷慨补偿股民,积极奖励维权股民——因为有的忍气吞声了。以此警示整个资本市场,教育全社会。”

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刘俊海还建议新的证券法明确废除“行政处罚前置程序”。通俗地讲,根据最高法2003年1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的受理上,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才受理投资者的诉讼案。

“(当时规定这个程序)可能主要是为了降低中小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有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了。”刘俊海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但在实践中,这个程序有个尴尬境地:不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难道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了?

同样在刑事追责领域,有不少市场人士呼吁尽快引入美国集体诉讼制度。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要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就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集体诉讼机制,让更多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机制得到赔偿。

5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演讲中称,要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不过,北京一位证券领域的主任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这个“集体诉讼”同美国的Class Action应该有很大区别。

“我们的集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而美国的Class Action具有惩罚性赔偿,律师强制代理、胜诉酬金等内容,保证了投资者诉讼的积极性,有加大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促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优点。”该律师称。

此外,在增加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方面,某券商前保荐代表王骥跃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建议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不由上市公司支付,改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支付。王骥跃曾在一篇文章中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这个基金,每年净结余几十亿,2017年末基金余额已超过618亿元,预计2018年末超过700亿元。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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