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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规避财产纷争

作者:李崇磊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1-18 23:30:00

摘要:目前国内并没有遗产法,因此,尽管信托界此前竭力推销家族信托概念,但是高端客户始终不买账。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崇磊 北京报道
    一直以来,很多国内信托公司的高管在各种场合推销“家族信托”概念。日前,终于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深圳一位企业家通过平安信托,用自己名下的一部分资产成立了内地第一个家族信托产品。
    家族信托曲线面市
    据了解,该产品为家族财富传承系列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委托人今年40多岁,该家族信托规模超过5000万,存续期50年。消息传出后,记者和平安信托方面取得联系,试图进一步了解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该信托结构详情,是否有转让或提前结束的条款,信托资产能否进行质押等情况,但是平安信托方面表示,因为保护客户隐私信息的需要,不方便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一位接近平安信托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保护家族财富传承是“鸿承世家”系列产品的功能之一,该系列产品在设计之初并非专门针对家族信托领域。但是在单一产品的设计时,非常重视委托人的需求,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特殊情况定制产品。同时,在产品存续期间,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来调整资产配置方式和运作策略。
    在受益人设置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上,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也可限制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
    记者了解到,“万全资金信托”的模型此前主要针对高端法人客户销售,譬如全国五百强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基金会等。其资金主要投向物业、基建、证券和加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计年收益在4%-4.5%之间。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为信托资金的1%,年信托收益率高于4.5%以上的部分,收取50%作为浮动管理费。不过来自平安信托方面的消息,则称此次成立的家族信托,并未设定预期年化收益。
    疑为规避
    “遗产税”
    由于目前国内并没有遗产法,因此,尽管信托界此前竭力推销家族信托概念,但是高端客户始终不买账。很多人担心家族信托产品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委托人过世后,这部分财产将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拥有,那么继承人是否对信托拥有支配权?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否充足?若继承人不同意这种信托方式,那么这个信托是否还会成立?
    有专家就对记者表示,深圳这个家族信托产品之所以会被委托人接受,和传闻深圳将试点开征“遗产税”有很大的关系。
    去年底,深圳提出将在今年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细则尚未公布就引来一片猜测。其中,“深圳将尝试开征遗产税”的传言最为引人关注。尽管深圳市长许勤在本月13日举办的深圳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明确表态:征收遗产税的提法“完全是空穴来风”,深圳不会在近期开征遗产税,但是很多高净值人群的疑虑仍然未被打消,在未雨绸缪的心理下,类似家族信托这样能有效规避遗产税的金融工具自然会受到青睐。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李鞠民告诉记者,遗产税的话题在高收入群体中已经谈论了好几年,而设立家族信托能够很好地解决遗产税的问题。由于目前国内没有出台遗产税的相关法律,因此将财产转移到家族信托不存在任何税收成本,即使未来开征遗产税,仍然不会影响到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的遗产税率可以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不过,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缴付赠与税,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一样,最高可达45%。虽然美国人可以选择每年进行小额转移(每年1.1万美元以下的转赠是免税的),但是对于需转移巨额财富的家族而言,这并不实际。然而,某些国家对于家族信托产品也会征税,比如加拿大税法规定,家族信托产品成立后每21年需缴纳一次所得税。
    为财富安装“防火墙”
    其实避税只是家族信托的一个附带功能,其主要作用还是维护财富传承,保障委托人后代的生活水准。不仅如此,委托人还可以通过“附带条件分配”有效约束信托受益人,避免因财产分割而起纷争。与此同时,通过对遗产的整体运作把家族利益统一起来,继承人可以参与或监督信托管理,但不能从其他继承人手里牟取不正当利益。
    实际上,家族信托是西方社会富豪阶层惯用的一种财产延续方式。当传承到三代甚至四代时,按遗产分割法传承的话,庞大的财富势必散落到数十个亲属股东手中,特别是公司的股权会因为遗产分割变得分散,导致创始人家族失去控股权,将财产特别是股权转移到家族信托可以很好地规避这种情况。
    家族信托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隔离风险。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香港一位委托人,为10岁的女儿购买了一份1000万港元、为期三年的信托。不料两年以后,该委托人由于经营不善,名下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他曾有一笔1000万港元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已经转移到信托中,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三年到期后,信托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该委托人靠这笔资金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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