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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码锂电池回收之际遭遇产品质量危机,南都电源被新日股份起诉赔偿4.86亿元

作者:焦艳丽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3-02-23 15:39:02

摘要:2月21日,南都电源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锂电池产业链,保障公司原材料供应,稳步推进锂电回收业务布局。

加码锂电池回收之际遭遇产品质量危机,南都电源被新日股份起诉赔偿4.86亿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焦艳丽 陆肖肖 北京报道

2月21日,南都电源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锂电池产业链,保障公司原材料供应,稳步推进锂电回收业务布局,公司子公司南都华铂新材料拟投资建设年处理15万吨的“锂离子电池绿色回收综合利用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38.5亿元。而南都电源此前已具备7万吨的锂电池回收处理能力。

对于南都电源在锂电池回收领域的布局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我国锂电池需求增速旺盛,而锂矿储备有限,锂电池回收成为动力电池原材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加,电池回收拆解技术的进步以及回收渠道的完善,第一批退役电池面临回收,动力电池原料高位波动,电池回收行业开始萌芽,回收行业前景广阔。”

洛克资本副总裁史松坡认为,电池行业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与电池厂商利润率息息相关,随着大量动力电池的退役,未来几年回收电池萃取的原材料可覆盖大部分新电池的生产需求,公司加码电池回收是其战略性决策。

完善锂电池回收产业链

从项目具体投资情况来看,本次项目总投资额为38.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23.5亿,流动资金15亿元。一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计10亿元,铺底流动资金10亿元,二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计13.5亿元,铺底流动资金5亿元。南都电源称,以上投资额为公司初步测算的预估金额,具体发生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同时上述投资金额不构成公司对此项目承诺的投资金额。

从建设内容来看,年处理15万吨的锂离子电池绿色回收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主要包括锂电池拆解、修复、湿法提锂等,二期项目主要包括磷酸铁资源化及磷酸铁锂材料制造生产线。项目选址为安徽省阜阳市田营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466.58亩。其中,一期项目计划在2023年6月开始建设,建设周期为12个月,二期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建设,建设周期12个月。

项目预计收益方面,一期项目建成投运后,预计年均销售收入约为65.5亿元,每年可实现现净利润约5亿元。二期项目建成投运后,预计年均销售收入约50亿元,每年可实现净利润约4.4亿元。

南都电源方面称,本次投资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锂电池产业链,稳步推进公司在锂电池回收领域的布局,顺应储能进入“规模化发展”新阶段的市场需求。同时,投资建设项目是从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拓展,若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在储能行业内的竞争力。

业绩同比扭亏转盈但仍面临诉讼风险

南都电源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铅蓄电池、燃料电池及锂、铅资源再生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主要服务于新型电力储能、工业储能、民用储能等客户,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源及系统集成产品应用、技术与运维服务,再生资源方面公司有锂电池材料及再生铅等,主要服务于国内各大锂离子及铅蓄电池生产商。

业绩方面,南都电源已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其2020年实现营收102.6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81亿元,2021年营收为118.5亿元,归母净利润-13.70亿元。2021年因业绩亏损问题,公司还被深交所质疑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等情况。

2022年南都电源预计实现盈利2.8亿元-3.3亿元,同比扭亏转盈。对于业绩扭亏的原因,南都电源表示,报告期内,公司进行战略转型,聚焦储能市场,剥离民用铅酸业务,同时公司完成产业一体化布局,通过改进工艺、优化供应链等措施,使得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较同期实现大幅提升。

不过在聚焦储能业务,盈利能力不断改善之外,南都电源也面临着诉讼风险。2月21日,南都电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获悉法院已受理公司与原告新日股份电源合同买卖纠纷一案。

新日股份要求南都电源按合同采购价1:2的标准支付电池采购赔偿款3.42亿元及各项损失赔偿1.2亿元及诉讼费,涉案金额合计约4.86亿元。而究其原因是2019年7月新日股份与南都电源签订了《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新日股份向南都电源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而履约过程中,南都电源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了质量问题。

南都电源在公告中称,其对新日股份的应收账款余额仅为778.05万元,不存在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风险,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排除向原告追究由本次诉讼对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责任编辑:陆肖肖 主编:张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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