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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不可随意外借!上海证监局开出首例针对个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罚单

作者:赵奕 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12-31 23:18:34

摘要: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上海证监局对两名股民违法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分别开出3万元、5万元的罚单。同时,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公司,也被处以3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这是A股市场首例个人因出借证券帐户被处罚的案例。

股票账户不可随意外借!上海证监局开出首例针对个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罚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赵奕 胡金华 上海报道

12月8日,上海证监局连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两份对个人违法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处罚。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上海证监局对两名股民违法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分别开出3万元、5万元的罚单。同时,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公司,也被处以3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这是A股市场首例个人因出借证券帐户被处罚的案例。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之后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12月31日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孟博提醒,从法律层面来看,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法,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财产安全角度而言,证券账户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财产安全,司法实务中,因出借证券账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因此,投资者应当提升风险意识,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

首例针对个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1”华泰证券账户、公司职员“李某鑫”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涉案期间内,在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2、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1”“李某鑫”账户,并由刘某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李某1”“李某鑫”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4205.98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大多数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上海证监局认为,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个人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已突破1.9亿。

对此,孟博表示,典型案例具有引领、示范、指导作用,监管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对于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法治宣传的教材,“以案释法”,有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遵守法律。

IPG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首例个人账户违规出借处罚表明新《证券法》对于股票账户出借的严肃态度和监管层的严格执法,也意味着证券账户的违规出借的法律风险是实实在在的。

“出借股票账户者除了需要承担法律上的投资损失与违规操作风险之外,还要承担因为出借股票账户而逃避监管所造成的风险,除了可能引发行政处罚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股民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账户和正确使用个人股票账户,严禁出借个人账户。”柏文喜如是说。

相关监管将趋向常态化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此前,监管针对股票账户出借行为的处罚,焦点往往聚焦在账户的借入方。因为出借方绝大多数属于个人投资者,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个人投资者的借出行为并未受到特别关注。

对此,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个人账户违规出借处罚,标志资本市场发展进一步成熟,首例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处罚,给相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提供执法案例,也给相关核查工作明确了标准,有利于基层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在规范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行为的同时,可以减轻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工作负担。

在王赤坤看来,出借股票账户可能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使得金融环境更加复杂,还可能影响金融秩序,酝酿着金融风险,并有向我国其他金融市场渗透和转移风险的危险。出借股票账户可能涉嫌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出借股票账户处于我国正常金融监管之外,让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失控状态,增加了政府打击非法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难度。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证监局开出首例罚单后,山东证监局也于近日开出了类似罚单。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彦彦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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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私人财富管理师武苏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其对出借账户的规定和处罚都有一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主体上,由原来的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规定出借账户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二是扩大了处罚范围,对出借和借用都进行处罚。

武苏伟认为,未来对于个人出借账户的监管会更加严格,也会趋于常态化。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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