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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新《证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新增重大异常波动条款

作者:邸凌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3-15 08:45:04

摘要:3月13日晚,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紧跟新《证券法》步伐,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新增重大异常波动条款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邸凌月 北京报道

3月13日晚,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内容,深交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因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上交所发布最新版的《交易规则》,并修改条文和暂缓实施的条文。

中国邮储银行高级经济师卜振兴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交易所发布了新的交易规则,主要是涉及到新增存托交易品种,同时对异常交易提出了新的规则。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的规则,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日常交易和投资者的行为都有积极意义。

新增交易品种存托凭证、重大异常波动条款

根据修订内容,“上市交易的品种”新增了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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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深交所新增关于重大异常波动的相关规定,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深交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内容在深交所此前版本交易规则中是没有的。

“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之前的相关规定,交易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卜振兴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卜振兴还称,重大异常波动是指,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交易异常波动和重大异常波动之间的区别主要还是股票价格波动的幅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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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条款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深交所完善了突发事件类型,明确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深交所修改了“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条款,触发这些措施的条件中,由“交易异常情况”变为“突发性事件”,增加了“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的表述,触发条件中的“技术故障”变为“重大技术故障”,增加了“重大人为差错”。

卜振兴举例提到,熔断通常有大盘熔断和个股熔断两种,因此熔断如果超过一定限制可能会导致股票交易当天停市。但是熔断可能造成的停市只是一个因素,除此之外,还会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出现停市。所以熔断不等于停市,但是股市波动超过一定限制会导致停市现象的发生。

此外,深交所对“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进行了细化。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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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还首次明确“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债券收盘价计算方式”,增加了“债券仅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以当日该债券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的条款。

最后,因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深交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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