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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再次征求意见 助贷业务进步明晰 切断与暴力催收机构利益往来

作者:刘陈希婷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1-21 14:08:06

摘要:总而言之,助贷充当着寻找有贷款需求客户,并介绍给金融机构的“中介掮客”。不过,在调节资金和流量不均衡同时,个人信贷市场引发的风险,让助贷模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互联网贷款新规再次征求意见 助贷业务进步明晰 切断与暴力催收机构利益往来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陈希婷 北京报道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即将迎来规范化发展。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小范围进行第二次内部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18年11月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在多项内容上作出了调整,也为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贷款及相关合作的机构明确了业务规范。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举将有效引导与主动规范助贷行业的发展,对于整体性、系统性和持续性优化金融生态十分必要。

助贷业务进一步明晰

助贷业务可分为三个基本模式:客户支持型、资金支持型和风控支持型,其中客户支持型助贷早就存在,是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常规操作;资金支持型助贷本质上属于联合贷款,助贷机构与银行联合授信、联合出资、共担风险;风控支持型助贷是助贷机构向银行等提供风控信息、技术和模型服务,其本质是“风控信息服务商”或者“风控技术服务商”。

总而言之,助贷充当着寻找有贷款需求客户,并介绍给金融机构的“中介掮客”。不过,在调节资金和流量不均衡同时,个人信贷市场引发的风险,让助贷模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一方面,助贷机构往往容易低估规模对风险的影响,盲目扩大规模,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市场上,不管是助贷还是联合贷款,很多都是这种形态:流量方隐性担保,银行等资金方对风险后知后觉,这是当前监管最担心的情况。有银行从业者透露,目前很多平台都在收缩助贷业务。

对于贷款合作机构,《办法》明确指出,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并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资深财经评论人杜静指出,有效引导和主动规范助贷机构发展,必须理性处理好与主体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到行为边界清晰,属性定位明确。要以“非同质化”、“你中有我”、“你我有别”作为其存在与合作的前提性条件和约束性原则,形成手段、方式、内容、能力以及体制机制优势与力量的“差别化”融合,既不越边界又尽力而为,既体现特色又发挥作用,切实提高金融生态资金配置的针对性、匹配性、变化性和灵活性,避免因为某种特定因素变异的影响,如利益转移、风险转嫁所出现的功能性替代的所谓合作。

“从本质上讲,助贷机构的市场生命力与生存力,来源于或者说产生于同主体金融机构关系选择的恰当性。选择得越恰当,其存在的必然性则越充分,其生命力则越旺盛。”杜静说。

联合贷款不得兜底承诺

在联合贷款模式中,商业银行通过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可以拓展业务场景、增加客户流量。第三方机构则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从出发点看,联合贷款是双赢的合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在已有的联合贷款模式中,存在风险分担比例在金融机构与助贷或联合贷款机构之间划分不合理的情况。有的金融机构作为全部出资人但并不承担信用风险,也未参与到贷款的风险管理环节中,这就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的风控丧失,完全依靠外部服务机构而失去自身发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有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一行业资深人士认为,此举或将改变银行与外部机构开展联合放贷时,要求合作方兜底风险,自身仅提供资金赚取利差的行为。

实际上,以往银行在与其他机构开展助贷合作时,或是占有规模优势,地位相对强势,或是科技能力相对匮乏,要求由合作方对风险兜底,承担所有风险,自身不参与风控、管理等环节,仅提供资金获取无风险收益。上述资深人士表示,短期来看,这种做法可以令信贷资产规模快速增长,也将使得互联网贷款业务野蛮扩张。长期而言,这将导致放贷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层层转移与扩张,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对联合贷款合作机构选择,《办法》明确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联合贷款合作机构名单。

不过,对联合贷款比例,《办法》并未具体明确,仅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将联合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联合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制定风险管控指标,包括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等。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设定严苛的比例或将引发行业普遍担忧,如真正落地施行,那对于已经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对于受益于此模式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将带来较大影响。

规范暴力催收行为

催收行业作为一门古老的生意,历来与暴力恐吓如影随形。而在近年来随着网贷平台的发展,催收行业也随处可见。欠债不还的人虽可恨,但并不意味着催债的手段可以随心所欲,一招不慎就可能掉入法网。

实际上,债权方通常是没有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一一审查借贷人背景,所以催收便因此产生。

而暴力催收背后,也有银行的默许甚至是推波助澜。

上述资深人士表示,为避免不良率影响信贷资产质量,银行在不方便亲自出面的情况下,可将逾期信贷资产转低价转移给催收公司,并一并传输逾期用户各项敏感数据,方便催收公司以各种打爆通讯录、人身攻击、人身拘禁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欠款的催缴。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发现合作催收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在上述资深人士看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暴力催收行为的出现,逐步转换互联网贷款污名化倾向。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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