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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知情权应扩大到财政预决算

作者:徐立凡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04 19:56:50

摘要:纳税人知情权应扩大到财政预决算

 

本报评论员 徐立凡

   国家税务总局2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多项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多项义务。
    以公告形式强调纳税人的权利者地位是有益的第一次。但是,近似经验表明,这些权利的实际获得仍将是困难的事。纳税人行使和维护权利的前提是甄别清楚权益和义务的类别和行使途径。这实际上是相当专业的事。更为现实的情况是,由于中国没有消费税发票等在日常行为中可以时时提醒的税务标识,税务意识还相当模糊。不仅行使权利的意识模糊,履行义务的意识更甚。更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和相关制度设计的缺失,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缺乏正常的激励导引和惩罚压力。
    必须指出的是,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有两个指向的。首先,它是指个体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指向主要的针对关系是个体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但另外,纳税人也是一个整体称谓,这个指向主要的针对关系是群体纳税人和政府之间。比如,我们经常在影视上听到的那句话:“不能乱花纳税人的钱。”
    如果每个纳税人都被赋予了知情权,那么在事实上群体纳税人就均已得到此项权利。而群体纳税人的知情权,则不仅涉及自己的权益,更涉及到整体利益。作为整体纳税人的“托管人”,在知情权的要求下,政府必须对纳税人关于财政的疑问做出解释。
    纳税人知情权最彻底的体现,就是政府财政预决算的透明。就中国国情而言,由于发展问题的急迫性,在现阶段或许难以耗费过于庞大的财政预决算审核成本,但是,政府将全体纳税人的钱准备花到哪去,收支情况如何,仍然需要更加透明。这在中国已经进入思维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今天,就越发重要。唯其如此,公众对于各级政府的决策的理解程度才有提高,各级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工程规划的共识才更可凝聚。
    实际上,纳税人知情权体现得越彻底,政府的工作越好做。比如,公车消费、公款消费占用的也是社会纳税资本。在彰显纳税人知情权的旗帜下,治理这一民意极其关注、对社会整体意识有切割作用的痼疾,可以获得新的思路和动力。
    这在当前特别具有现实意义。后金融危机时代,一个重要影响是,一方面,在政府财政加大投资、增加补贴、减轻支柱产业税负、加大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积极财政政策刺激下,中国经济逆势而上,保持了较为正常的发展节奏;但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负担急剧加大。较之往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委、政府是最“穷”的。在这个背景下,许多涉及民生的公共事业项目涨价的冲动越来越不可遏制。
    即使公共事业项目涨价是一种无奈之举,但是也不尽合理。至少在现在过于急迫。需要质疑的是,财政紧张的情况为什么不把对政府开支的有力遏制作为首选。相对于公共事业项目涨价带来的各种隐形成本,控制政府规模、政府开支对于缓解财政状况、改变政府土地财政惯性、赢取民意配合更为有效。从这个角度说,纳税人知情权的扩大化不仅对于政府机构和劣性作风的改革不无益处,对于保持宏调政策的稳定性也不无益处。
    当然,整体纳税人知情权的体现有异于个体纳税人的被告知途径。个体纳税人的权利获得或许通过对税务常识的熟悉、通过个性的坚持就可实现。但整体纳税人知情权的实现需要更加完善的设计。就目前而言,整体知情权只能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在人大体现。在欧美议会,总体和单项财政预决算的争吵是全年的主要工作,其重要性不亚于立法,原因就在于此。政府是全体纳税人的财产托管人,同时,全体纳税人还需要财产托管人的监管人切实起到监管作用。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只是进了一小步。但是,这一小步为盘活全民财产的使用和监管提供了极大的想象空间和可能的操作路径。
    好的政策,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对各个需要改进的治政方面提供融通的可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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