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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期待法律长出牙齿!《证券法》修订草案下周四审,年内有望通过

作者:贾谨嫣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2-17 14:57:18

摘要:本轮《证券法》修订已耗时6年之久,而本次审议已是《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四审,相比于其他修法过程中的“三审通过”,《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格外审慎。

资本市场期待法律长出牙齿!《证券法》修订草案下周四审,年内有望通过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12月1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将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等议案。

本轮《证券法》修订已耗时6年之久,而本次审议已是《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四审,相比于其他修法过程中的“三审通过”,《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格外审慎。

此前《证券法》三审稿公布之际,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除对科创板注册制新立一章节外,《证券法》(三审稿)其他细节变动仍显“保守”。

而今《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在即,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的条款能否在四审中实现突破式的变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能否大幅提升,尚有悬念。市场对于修订通过后,其作为资本市场“基本大法”的威慑力,可谓期待良久。

四审在即

2019年8月25日,证监会称,争取今年内通过《证券法》修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对《证券法》第二次修订。距离上一次《证券法》修订已过去14年。

2019年12月16日,距离2020年2月29日仅剩75天,《证券法》修订是否能在此时间节点前靴子落地,意味着注册制是否能取得“合法身份”,这对于资本市场深改来说至关重要。该日下午,新华社消息称,12月23日至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等。

修法过程漫长而艰辛,多位市场人士认为,若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有望赶在注册制授权期前落地。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这是《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法律的修订工作三审即通过,审议四次的相对较少。《证券法》修订草案需要四审,原因之一是2015年A股剧烈震荡等市场因素而延期,一般修订工作一两年即可完成。

打破“三审制”,修法过程中途经四审的并非首遭。此前不久,电子商务法草案亦经历四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四审给予正面肯定称,打破“三审制”迎来第四次审议,体现立法者审慎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这种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值得肯定。对于争议较大的法律修订,审议的次数增加并非坏事。

回顾《证券法》20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只股票公开发行8年后,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同年,《证券法》开始起草。

时过6个春秋,历经数次激烈争辩,途经艰难协调各方认识后,1998年12月29日,首部《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证券法》实施的20年时间里,经历过三次修正、一次修订,具体修正时间分别为2004年、2013年、2014年,修订时间为2005年。

时隔14年,《证券法》有望迎来第二次通过修订,这亦是在多例违法违规案件屡次挑战监管底线后,资本市场殷切的呼唤声中迎来的重大修订。

市场期待突破

在多番“黑天鹅”搅得资本市场不得安宁之际,市场人士迫切呼吁要让法律长出牙齿。而今四审在即,《证券法》有望迎来第二次通过修订,市场对四审稿的突破式变动翘首以盼。回顾三审稿,具体来看,三审稿做出7大重点修订。

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单列一节。

为员工持股和小额发行开绿灯。三审稿修改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发企业活力。除此之外,还专门增加一条,就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情形予以规定。这一条款为众筹发行、小额发行提供了便利,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

将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围。三审稿中,关于证券的范围,在原有的“股票”“公司债券”之后,增加了“存托凭证”。

取消暂停上市交易制度。关于退市制度,证券法三审稿删除了“暂停”上市交易这一说法,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

明确禁止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股票。三审稿在现行《证券法》中补充更为具体的内容: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这一新增内容使得“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更加具体化。

增加证券纠纷调解规定。三审稿中增加了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三审稿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内容。

根据不完全统计,《证券法》三审稿新增41个条款,删除32个条款,修改132条。从修订条款的幅度上看,是为大幅度修订。

回顾本轮《证券法》修订历程,在业内人士来看,《证券法》一审稿修订幅度和力度均为最大,其后开始趋于保守模式,“一审稿跨步比较大,二审稿将一审稿中修订的部分内容弱化,除注册制条款外,三审稿呈现出来的细节条款亦是保守色彩。”上述资深法律人士如是说。

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市场热议话题之一。《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中对该方面内容的修改并未“手软”。

诸如,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责任人的罚款,从3万元-30万元提高至10万元-100万元;对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尚未发行证券的,将罚金从30万元-6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1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将罚金从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提升至2%-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从3万元-30万元提升至50万元-500万元。

即便三审稿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但《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中仍延续“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

长期以来,市场对60万元的顶格处罚法律条款观点不一。一方面认为,从严从重的罚金会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致其不敢随意触碰法律底线;另一方面认为,行政处罚金额应该适度。

彭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再三表示,对60万顶格罚金的探讨没有意义。对上市公司来说,其违法违规金额并不等于其违法违规收益,按违法违规金额比例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行不通。

另一种声音则是基于借鉴成熟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美国于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中规定,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5年监禁。《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从法律上提高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让上市公司不敢轻易去冒险。

在多番法律专家、社会人士的建言之下,2019年岁末,20岁的《证券法》在其完善之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历经6年修订后,它将最终以何姿态面世?市场正在等待答案。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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