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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不及预期 专家建议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扩大试点范围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0-23 09:09:23

摘要: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遇冷,表明这类产品的税收优惠力度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够。因此,与会的大多数专家建议及时出台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接续政策,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不及预期 专家建议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扩大试点范围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作为我国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的第一枪,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一年多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额却不足两亿元。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一年多来,效果低于预期,个人不积极,保险公司也不积极。在试点期间,一些保险公司甚至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号召员工‘掏腰包’帮助‘消化’指标。”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席专家、中国养老与健康保险50人论坛秘书长郑秉文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深化改革与扩大试点”研讨会上表示。

而一保险公司的参会人员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为了完成任务,他们公司就曾发动员工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记者从上述研讨会上获悉,从去年5月1日正式试点到今年9月底,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三个试点区域,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销售约1.8亿元。

在人社部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院院长金维刚看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遇冷,表明这类产品的税收优惠力度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够。因此,与会的大多数专家建议及时出台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接续政策,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叫好不叫座”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它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不同于“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它不是政府主导强制购买的保险,而是一种个人自主缴费的商业保险。

2018年5月,税延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试点,整个行业对此抱有很大希望。但从政策试点情况来看,却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情况,是养老保险产品没有市场需求吗?这一疑问很快被郑秉文否定。

根据数据显示,2017年江苏省商业保险养老金规模为98.2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3.79%,苏州商业保险养老金22.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4.97%。商业保险养老金这个比重已经很低,但税延养老保险半年试点仅为281万元,差距十分悬殊。再例如,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福建省(不含厦门)试点期内有16家保险公司取得税延养老保险销售资质,保费收入仅为2300万元(含续期),累计承保9224件,备案产品53款。但同期福建省(不含厦门)的养老年金保险情况,实现原保费收入27亿元,其中新单保费9亿元,续期保费18亿元,差距也是非常悬殊。

为什么有税收政策支持的税延养老保险还不如没有任何税收政策支持的“商业保险养老金”?

对此,保险公司普遍反映,税延养老险“叫好不叫座”的主因在于制度和产品设计本身存在问题。从需求侧来看,市场还是有的,否则,为什么没有任何税收政策支持的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要好于税延养老险上百倍?因此,问题在于供给侧,要从保险业供给侧找原因,关键在于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遇冷,表明这类产品的税收优惠力度对消费者并没有足够的吸引力。首先,对于不缴纳个税的低收入者来讲,购买这类产品并不是很划算;其次,对高收入者而言,每月税前抵扣1000元,当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最多能够少交四五百元,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金维刚表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投保人主要为国有大型企业员工,高收入人群居多,投保人年龄主要覆盖中年群体,且多数人选择保守稳健型产品。

由此可见,从需求侧来看,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不过在供给侧方面,制约因素依然集中在个税制度安排整体上不匹配,纳税人投保的可及性差;税延限额计算复杂,抬高了投保门槛;税延额度低,激励程度十分有限;领取期税率较高,降低了投保人预期等方面。

建议加大政策力度

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部分问题,在试点地区也未能完全铺开该项产品,但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实施,为探索我国个人养老商业模式提供了重要经验,对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作出贡献,税延养老险的作用不可忽视。

因此,会议上,大多数专家建议及时出台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接续政策,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快扩大试点范围或推向全国。除此之外,从监管层面来看,可以尝试定额制税前列支,并提高税前列支比例;从税收方面来看,建议在领取期内,投资收益不应征收个税,并大幅降低领取期的个税缴纳比例;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需提高直接佣金率,同时加强人才培训和扩大销售渠道;从业务管理角度来看,应尽可能简化抵扣凭证手续,放松提前领取条件,并扩大适用对象范围。”郑秉文建议,总体来看,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扩大试点范围应是下一步税延养老险发展方向。

就此,《中国银行保险报》总经理杜增良同样建议,增加财税和投资的力度,对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机构,就其税延养老险业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制度,赋予个人更多的投资选择权,提升资金管理的效率。

拥有同样想法的还有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他分析指出,当前第一支柱支付压力大,开源空间有限;而第二支柱由于参与率极低,难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由于资本市场发展对长期稳定资金的需求提高等使其进入发展的有利时期。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毫无疑问,加大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力度,能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对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

除此之外,与会专家还建议加快向个人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步伐,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是从根本上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动力源。在“真正”的综合所得税制下,第三支柱的账户持有人就可以彻底“摆脱”的供职单位而随意自由购买这些税优型养老产品,实现一人购买,带动全家。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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