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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金融观察:即使36%的利率标准也太高了

作者:林晓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0-22 21:55:10

摘要: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超过36%金额大、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不过笔者一直认为,即使是36%的利率,按照目前社会经发展情况,也是过高了。

林晓金融观察:即使36%的利率标准也太高了

林晓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通知对如何定性和处罚利率超过36%的放贷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显然,这是最近金融领域民间高利贷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工具的平台放贷发生违约逾期情况较严重,暴利催收形成不良社会影响,出现许多明显的社会问题,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司法部门再一次明确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措施。

其实,这个规定还是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精神的贯彻。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如何计算利率,去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包括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且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就是说,综合费率36%的红线被明确划定。

其实该年11月29日,北京、广州等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文件提到了两点,一是规定年化收益率应包含借款利率、平台手续费、第三方支付收取的费用及提现费等等;二是年化综合息费率不得超过36%。而此前市场对于36%利率是否包含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一直存有争议。

司法解释把民间借贷利率“划了两线三区。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区间。

由此看此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超过36%金额大、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不过笔者一直认为,即使是36%的利率,按照目前社会经发展情况,也是过高了。

总的来讲,利率反映的是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平均的投资收益率,也跟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的风险溢价相关,当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但是一个社会的利率水平综合反映了投资收益、风险溢价等等因素,利率一般在稳定发展的社会中较低,在动荡的社会中较高,这反应的是风险溢价。当经济在上行期投资收益高,大家都去借钱,资金供不应求,利率就会上涨;在经济下行期,资金供大于求,利率就会减低,利率总是动荡不定的。

但是作为法律执行的标准而言,利率应该在一定时段内保持稳定,应该制定一个跟收益和风险相对称的利率,而36%的利率,就目前我国经济投资收益和风险溢价而言,显然是过高了。由于各种复杂原因,中国经济目前下行压力很大,投资需求较弱,尽管资金需求还是很旺盛,但是主要因为征信不健全,借贷者风险意识不够,部分国企和地方政府等预算软约束严重,借钱的时候没预想到还钱,对利率不敏感,因此会无限制的借钱,这样会拉高利率,所以最近几年监管层搞打破感性兑付,金融供给侧改革,其目的就是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具体到36%利率,目前几乎可以说实体经济中没有项目年收益能达到36%,即使24%收益率也几乎不可能,超过10%收益率的项目也可谓凤毛麟角。如果政策或者法律把利率定的过高,企业按照这个利率融资,融资后项目的收益率不能覆盖资金成本,就会首先在利息上发生违约行为,在风险过高的情况下,企业或者个人会非理性的选择高利率的融资模式以还清贷款,这样就会陷入高利贷的旁氏模式的死循环,后边肯定就是暴力催收等,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借用网友一句不太严谨但不无道理的大白话就是:整个国家的年度增长也才6%,扣掉通货膨胀3%, 借出点资金要30%、50%的利息,巴菲特都做不到。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在社会融资的实际行为中,一般出借方都会提高到这个上限,因为36%以下是合法的,再加上中国的金融发展不平衡,金融压抑严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融资需求,而目前的正规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他们只有转向实际上不能承受的过高的利率的贷款。

按照立法者当初的本意,民间借贷利率是属于自由市场,利率是供需双方谈判的价格,按照市场决定资源分配的基本精神,价格应该在市场供求中产生,反应资金的紧缺程度。资金价格如果由市场来决定,可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并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把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这固然是市场经济的要义。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经济体,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预算软约束和刚性兑付,市场的供需双方,不仅仅信息不对称而且地位不匹配,大量的经济主体只需要资金,对价格不敏感,资金出借方往往强势,资金借入方往往弱势,利率很容易上涨。这就是为什么经济下行压力大,但是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那么在这样一个市场里,怎么可能在供需双方进行理性的谈判,利率怎么可能反映资金的紧缺程度,显然这个思想就是一个过于执着于理想化的市场原教旨主义。

事实上,只要政策允许36%的利率,资金出借方肯定是要顶格设定利率的,即使一些较为规范的机构把资金价格设定在24%,也是畸高的,这种高利率的资金的需求方往往是风险高的企业或者个人。因为它们不可能从官方的金融机构里以较低的利率得到资金,这些资金大多可能是去应急,比如归还正规金融机构的欠款,或者应付企业的日常流动性。但是过高的利率导致其违约后,他会继续向机构高利借贷,如此进入恶性循环。

而资金出借者的资金也是从其他机构以较高的资金成本融来的,因为其利差必须覆盖其风险较高的经营,它的资金链也是紧绷的,一旦发生逾期,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很低,只能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比如外包给专业的催收机构,催收机构更是高风险行业,收益肯定不低,累计起来这笔预期的成本会更高,这就会刺激催收方采用非常规措施,暴力催收就是下一步顺理成章的了。

民间借贷利率要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不能过于教条化,政府适当干预是对的,需要经过严谨的论证确定一个合适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的利率。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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