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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处罚浦发、广发多名高管 将统一规范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0-12 22:20:16

摘要:10月12日,针对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在此前重大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近期银保监会依法对时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问责。

银保监会处罚浦发、广发多名高管 将统一规范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10月12日,针对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在此前重大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近期银保监会依法对时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问责。

银保监会表示,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两案反映出部分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有效性不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仍需持续强化。

与此同时,12日,银保监会为统一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还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著名经济学家、九江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孙飞告诉本报记者:“此《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未来,银行市场与保险市场的行政处罚将建立新标尺,追求统一性、规范性、严谨性。”

浦发、广发撕不掉的标签

银保监会表示,广发银行2012年至2016年期间合规经营类与风险管理类指标设置不合规,同时在员工行为管理、轮岗制度、案防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多个因素综合影响下,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爆发了违法违规担保案,影响恶劣。广发银行时任行长利明献在管理中存在失职行为,时任董事长董建岳未及时纠偏并监督高管层有效履职,均被处以警告。

银保监会所言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爆发的违法违规担保案即此前轰动一时的侨兴债违约一案。

“侨兴债”事件最早要追溯至2014年底,广东惠州侨兴集团旗下“侨兴电信”、“侨兴电讯”两家公司的私募债券产品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后,在招财宝平台发布,本金合计11.46亿元。

2016年底,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还本付息责任落到了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头上,而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公司出具兜底保函,因此要求其承担责任。随后,又引发了广发银行与浙商财险的真假保函之争。

侨兴债违约爆发后,牵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案件。银监会曾表示,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机构众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近几年罕见。

2017年12月,广发银行因违规担保案件被原银监会罚没7.22亿元,这一罚款金额堪称史上最大。在此之后,5家充当通道的信托公司以及13家涉案出资机构均被罚。侨兴债违约一案,各家涉案机构合计被罚金额超21亿元。

如今,“侨兴债”、“7亿天价罚单”都成为了广发银行撕不掉的标签。

而浦发银行是迫使银保监会开出第二张天价罚单的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此前发生违规发放贷款案件,浦发银行对该分行授信业务风险状况严重失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核查整改,同时还存在有关重大审计发现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浦发银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行长穆矢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时任董事长吉晓辉、时任行长朱玉辰在管理中存在失职行为,均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

监管所指即2017年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为掩盖不良贷款,通过编造虚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换取相关企业出资承担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不良贷款。

今年初,银监会将上述事件定性为“一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主导的有组织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隐蔽,性质恶劣,教训深刻”。四川银监局发布通告称,依法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罚款4.62亿元;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支行行长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警告及罚款,并且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中,银行利用壳企业以承债式收购的方式腾挪不良贷款,实际就是用壳企业低价收购出现坏账的企业,同时转移债务,再对壳企业授信,用新款还旧债,使本应为关注或者不良级别的贷款变为正常。

这家用空壳公司堵住几百亿不良窟窿的分行,此前却一直宣称其“长期不良贷款为零”。“看不见的冰山更危险”。浦发银行一案为银行业内部管理敲响了警钟。

广发证券银行业团队曾发表观点称,对于浦发银行本身不良的担心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市场可能会对此前一轮银行资产负债表扩张中高杠杆银行的不良率进行系统性重估。

此次,银保监会表示,上述两案反映出部分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有效性不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仍需持续强化。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效、规范履职,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将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在披露对上述两家银行的处罚外,12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事实上,银保监会合并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作出处罚的依据依然是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分别出台的相关办法。

若《办法》实施,《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将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业机构。

保险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其他保险业机构。

《办法》全文共计9章99条,包含的行政处罚一共有12类,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在行政处罚机构设置方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银保监会表示,将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同时《办法》明确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和管辖权。如明晰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交叉检查或者跨区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互联网保险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

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取证方面,《办法》指出其主要内容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内容。在收集物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案件审理方面,《办法》指出主要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另一方面,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处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则进行处罚审核。审议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行为定性是否准确,责任认定是否适当,量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此外,《办法》指出,当事人有权利告知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其中权利告知中,监管部门需要载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最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审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飞表示:“《办法》的出台对金融市场未来的规范稳健发展,以及对金融机构高管的违法行为和道德风险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同时,对控制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起到了前瞻作用。”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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