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融正文

诚泰财险1.68%股权拍卖“遇冷” 半数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0-11 14:30:59

摘要:近日,在阿里的司法拍卖平台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拟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进行拍卖活动,拍卖标的即为诚泰财险1.68%股权,股权持有人为宇恒投资。起拍价1.65亿元。

诚泰财险1.68%股权拍卖“遇冷” 半数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近日,在阿里的司法拍卖平台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拟于2019年10月15日10时进行拍卖活动,拍卖标的即为诚泰财险1.68%股权,股权持有人为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宇恒投资”)。起拍价1.65亿元,保证金2000万元,增价幅度80万元。

目前距离正式开拍倒计时4天,但问津者寥寥。截至发稿,虽然有1262次围观,但仅有15人设置提醒,且暂未有人报名参与竞拍。

值得关注的是,诚泰财险股权拍卖的同时,被曝出宇恒投资入股诚泰财险的资金实为借贷资金。因融智资本不具备保险公司投资人资格,便找到其作为居间代理人向诚泰财险投资,代持股权。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若经证实这部分股权存在违规代持,监管或将督促其尽快清理这部分股权。

1亿股股份遭司法拍卖

诚泰财险股权拍卖背后,则是宇恒投资因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而引发的债务纠纷困境。2019年5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将这段往事公诸于众。

回溯来看,2015年2月16日,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融智”)与宇恒投资、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云南融智委托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向宇恒投资贷款1.25亿元,贷款用途为支付钢材采购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16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宇恒投资与云南融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是以宇恒投资持有的诚泰财险1亿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宇恒投资发放了贷款1.25亿元。

不过,这笔资金并未用于采购钢材。

按照2015年1月20日,恒投资与云南城际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云南城际向宇恒投资销售钢材,宇恒投资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城际公司一次性支付1.25亿元。

但2015年2月16日,宇恒投资拿到银行贷款,2月17日,宇恒投资、云南城际就终止了双方的购销合同约定。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宇恒投资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因此,融智资本将宇恒投资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诉讼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并要求对宇恒投资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宇恒投资却辩诉称,自身只是起到居间代理人的作用,贷款资金并非为其所用,“诚泰财险才是实际用款人”。

按照宇恒投资的说法,融智资本不具备保险公司投资人资格,便找到其作为居间代理人向诚泰财险投资,代持股权。宇恒投资指证,彼时,云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持有诚泰财险2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融智资本为云南城投控股子公司。根据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因而融智资本属于法律禁止向保险公司投资的关联方,于是融智资本便找到宇恒投资作为居间代理人向诚泰财险投资,从而代替融智资本持有该部分股权。

基于此,宇恒投资认为,融智资本才是案件中向诚泰财险投资的投资人,而诚泰财险才是实际用款人。融智资本、诚泰财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案《委托贷款合同》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无效,涉及本案的款项应由诚泰财险直接返还给融智资本。”

与此同时,法院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29日,融智资本向宇恒投资发出了《关于我公司向贵公司发放1.25亿元委托贷款情况的告知函》,载明宇恒投资将涉案委托贷款用于对诚泰财险当年的增资扩股。由此看来,融智资本和宇恒投资均默认原本用于支付钢材采购的借款改为投向诚泰财险。

不过,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融智资本、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宇恒投资三方在订立《委托贷款合同》时合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院表示,宇恒投资在取得诚泰财险股权的过程中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与本案审理的借贷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能因此证实涉案《委托贷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宇恒投资主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表示不予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若宇恒投资入股诚泰财险的资金来源有问题,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代持行为,一经查实,或将面临被清退的可能性。

部分股权遭质押、冻结、转让

目前,距离宇恒投资所持1.68%的股权正式开拍仅剩4天,但问津者寥寥。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认为,主要是监管对保险公司新股东的准入门槛提高了。

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监管规定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并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股东义务。宇恒投资持有诚泰财险1.68%的股权,此股权比例属于银保监会规定的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1个会计年度盈利;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无偷漏税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合规状况良好,最近3年內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了这部分说不清道不明的股权纠葛,诚泰财险还存在部分股权被质押和冻结,以及部分股东正在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从诚泰财险披露的今年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来看,目前,包括云南城投、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宇恒投资在内的8亿股、5.2亿股、1亿股、1亿股股权被质押和被冻结;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亿股诚泰财险股权中,50%也已被质押。

一位保险业专家告诉本报记者,股权大部分被质押或冻结,是可能导致公司主要股东被迫变更的因素,平均以上而言,也反映了公司股东的财务资质偏弱,所以对任何公司均是不稳定因素,会引起利益相关方的担心,这对保险公司也是如此。

不仅如此,诚泰财险另外两位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世博”)和云南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工投”)合计2.9亿股股权处在转让备案中状态。

今年1月末,诚泰财险披露了关于股东转让其股权的信息,称云南世博1.9亿股诚泰财险股权,以及云南工投持有1亿股诚泰财险股权,均拟转让给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芯鑫租赁”)。

若股权转让完成,云南世博、云南工投都将彻底退出诚泰财险股东行列,芯鑫租赁则将取得诚泰财险2.9亿股股份,占诚泰财险总股本的4.86%股份,同样为财务I类股东。

王向楠告诉本报记者:“非重要股东的变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不大,积极和有序的股权流动对公司经营是好事。不过,部分股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可能增加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