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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应该搞“一刀切”

作者:马维辉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9-20 19:32:53

摘要:崔书红表示,部分地方认为生态保护红线是“禁区”,任何项目都不能上,这一理解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允许在红线中实施的

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应该搞“一刀切”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维辉 摄影报道

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回答记者提问。

对于公众关心的自然保护区问题,他表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规范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目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一刀切”的问题,崔书红表示,部分地方认为生态保护红线是“禁区”,任何项目都不能上,这一理解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允许在红线中实施的。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人类活动主要是指4个方面,包括采砂开矿、建工厂、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搞旅游设施建设,以及建设小水电等。”崔书红表示。

在他看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规范的,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一大批法规,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的各项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有着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由国务院审定批准建立。

其次,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自然保护区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下,自然保护区建设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最典型的就是大熊猫,已经由“濒危”等级降为了“易危”等级。

“不过,由于受成立时科学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等限制,加上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尤其是早期在‘抢救性保护’方针指导下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确实存在着设立不够规范、科学考察不深入、范围和功能分区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崔书红说。

在他看来,当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或许并不是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而是开展自然保护地的勘界立标工作,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健全国家公园体制,推动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等,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崔书红表示,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未来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将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国家公园,二是自然保护区,三是自然公园,这三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将占比国土面积的18%左右。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大量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脆弱区,它们没有纳入到自然保护地体系当中,就需要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来保护,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地开发。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加起来的总面积应该不低于国土面积的25%,这样就能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崔书红说。

下一步,环境部将制定出台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持续开展“绿盾”强化监督工作,为自然保护地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生态保护红线内搞‘一刀切’是不正确的”

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决定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这是否意味着要重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崔书红表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经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各方总体上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方法、方案是认可的。

“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当时所用数据偏差和现在管控原则更新等原因,红线内存在少量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建设用地,如永久基本农田、人工商品林、合规的矿产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集中连片居民用地等,需要用最新的数据和要求进行评估再识别,按照‘先减法再加法’的原则,对原有红线划定方案予以优化。”他说。

崔书红进一步解释说,通过这次评估,要对那些历史遗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当中的生产建设性用地进行识别,先从红线中剔除出去,再通过评估,按照“开发服从保护”的要求,把一些确实需要留在红线当中的建设用地放回到红线里,同时在政策上做出适当的调整。

“评估不是重新划定、推倒重来,而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优化完善,并且通过评估要确保原来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崔书红表示,“已经完成初评的几个省的结果表明,评估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产生大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总体格局不会发生变化。”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还有一个问题是“一刀切”,部分地方认为生态保护红线是“禁区”、“无人区”,任何项目都不能上。“从一方面看,地方对生态保护红线心存敬畏,表明生态保护红线的强化约束机制正在发挥作用。”崔书红说。

但是,他同时表示,任何项目都不允许上,搞“一刀切”的想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中办、国办印发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允许在红线中实施的。”崔书红表示。

他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建立“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的生态保护红线全过程监管体系,确保红线“划得实、守得住、可持续”。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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