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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收紧征地条件 成片开发征地需经省级批准

作者:杨仕省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8-23 14:08:43

摘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21日的记者会上指出,《草案》已经经过多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有望审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收紧征地条件 成片开发征地需经省级批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再次审议。

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按照此前公布的会议议程,此次会议审议包括《草案》在内的8项议案。而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21日的记者会上指出,《草案》已经经过多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有望审议通过。

事实上,自2018年12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以来,《草案》在短短8个月之内已3次上会审议。今年7月,中国人大网还将二审稿草案对外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涉及‘三块地’改革的相关细则有望进一步明确。《草案》一旦表决通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城乡土地市场格局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成片开发征地需省级批准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也备受关注。

哪些情形可以征地,特别是成片开发建设可否征地?这些问题《草案》都明确给出了答案。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规定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其中包括“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当时一审时有委员曾提出,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而成片开发征收反对声音比较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需要对“成片开发征收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免加剧土地资源的浪费。

接着在今年6月审议的二审稿中,将“公共利益”设定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并列举了征地的六种情形,其中仍包括成片开发。

二审分组审议时,仍有部分委员提出:“成片开发建设”不应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

针对委员们的上述观点,此次审议的《草案》,对成片开发建设征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加上了“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这一限制条件。

城乡土地同权

“《草案》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土地征收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比较成熟,不再推进试点,改革所得的相关经验被纳入到正在审议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

其实对比可以发现,《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草案》中删去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一关键性条款,唯有去掉这一条款,原来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制度才会被废除,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点。”长期关注农村土地制度的农村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这才算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因此在消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方面,《草案》对入市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入市后管理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这也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面,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还进一步限定了征地范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一直以来,“公共利益”的概念过于宽泛,究竟哪些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清,争议不断。廖洪乐认为,相比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表述,《草案》列举六种可征收的情形,是一大进步。

因此,征地范围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实施征地的前置条件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5年调整一次。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强调,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法律修改方向正确。

“做加法就是提高补偿标准,给农民更多的实惠。”杜兆勇说。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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