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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金融观察:法院判例给消费金融敲响警钟

作者:林晓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6-18 10:27:44

摘要:法院对于消费金融的裁判具有风向标的意义,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支持,这会抑制未来消费金融的超额利息收入。这样的判例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对于如火如荼的消费金融也是当头浇了一盆凉水。

林晓金融观察:法院判例给消费金融敲响警钟

林晓

现金贷被整治后,消费金融成为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企业的赚钱机器,消费金融领域的暴利不仅仅来自于法定利率过高,更来源于监管缺位后的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

不过,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由法院来判决这种明目繁多的高收费就站不住脚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3日发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郭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文引起媒体关注。2018年8月兴业消费金融公司将逾期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以及罚息、违约金等。法院查明,兴业消费金融在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的同日,收取了被告账户管理费4000元,合同还显示,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6%,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8.8%,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

法院认为,兴业消费金融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以偿还借款本金116068.53元,并以此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44799.27元,兴业消费金融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之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不仅仅兴业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近期也发生类似法院不支持超过24%年利率的判例,其中包括每月偿还放款金额0.9%的账户管理费和欠款项3%的逾期滞纳金,综合年利率超过了36%。

而中邮消费金融公司也向法院主张其借款人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滞纳金,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年化利率高达60%。中邮消费金融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法院认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年化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结果。

其实以上法院的判决是依据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尤其其中还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本意在保护金融交易中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但是这些规定要真正实行,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成本相当昂贵,尤其是对于弱势的借款人来讲,往往资金和时间精力都有限。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将法律业务外包给法律顾问或律师,他们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比如以降低借款人信誉或者资信记录的标准为威胁,一般借款人也只能乖乖就范。这其中,由于借贷双方势力的不对称性,借贷人权益事实上是受侵害的,这也是消费金融发展迅猛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近两年政府鼓励消费,鼓励消费金融,加之商业银行过剩的流动性加入,恰逢移动互联网普及,互联网巨头携流量入场,高科技手段让金融跟消费场景结合,并且具有小额、分散,期限短的特点,正好迎合了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由此出现了大爆发。

但是,消费金融客户一般收入较低,大多是中小城市的白领,风险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差,消费金融起到了透支其消费潜力,增加个人杠杆的效果,为未来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目前,法院对于消费金融的裁判具有风向标的意义,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支持,这会抑制未来消费金融的超额利息收入。这样的判例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对于如火如荼的消费金融也是当头浇了一盆凉水。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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