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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庄股”取证难 保护举报人唯事实不问目的

作者:贾谨嫣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6-14 21:50:16

摘要: 事实上,在过去多数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取证艰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王瑛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取证是被动的,大部分线索不是由他们主动发现的,并且在稽查部门稽查的过程中,取证也是很艰难的。

打击“庄股”取证难 保护举报人唯事实不问目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6月13日,在金逸影视(002905.SZ)股价疯狂下跌数日之后,终于止跌回升,呈现“万抹绿中一点红”的走势。值得注意的是,在短期内经历多番脱离基本面的狂涨狂跌后,金逸影视被质疑为“庄股 ”。

监管层对“庄股”的打击从来没有松懈过。但很多时候,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手段、越发隐蔽的作案手法,监管层也显得“有心无力”。

在“取证难”的现实基础上,业内人士呼吁,亟需构建“吹哨人”制度。基于此,《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瑛副教授,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吹哨人”制度。

监管成本高 “取证”被动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今年更多会计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年报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资深会计分析师汪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中,大多是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导致的,但不排除有中介机构是明确知晓其中的“猫腻”,但是因为怕得罪上市公司而变相逃避责任的情况。

事实上,在过去多数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取证艰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王瑛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取证是被动的,大部分线索不是由他们主动发现的,并且在稽查部门稽查的过程中,取证也是很艰难的。

王瑛认为,相对民营企业来说,银行、证券公司比较配合稽查部门调查。以深大通事件为例,由于稽查部门没有强制性,当事人并不配合,很难获得更多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与目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相对应的,是执法成本高的问题。王瑛认为,需要发挥监管合力的作用,既需要行政部门的管理,也需要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就是“吹哨人”制度的引进,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获取证据的途径主要依靠交易所对日常交易的监管,但日常监管仅针对的是隐蔽性不强的交易,对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还不够。

激励+保护制度的建立

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最准最狠的打击就是内部知情人的举报,也就是吹哨人制度的建立,但这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建立起一个很系统的工程。

事实上,即便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多进步,但还需要进行更深层次、更系统的制度规范。若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吹哨人”制度,还需要走很长的路。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吹哨人”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时间,他们不仅将“吹哨人”制度应用在资本市场,在其他行业里,都能看到“吹哨人”制度的应用。

王瑛认为,应该从宏观层面上弘扬正确的价值观,每个公民都要有维护正义、保护公众利益的意识。“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建立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之下的,要保护举报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相关利益,同时对其“内部吹哨”的行为进行激励。

同时,王瑛强调,“吹哨人”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法律强力支持,除了“举报”措施,还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

以康美药业为例,多年前就有小股东内部举报,内部举报失败后还将康美药业告上法庭,但因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范围的问题,结果二审败诉。

董监高是否应该承担举报义务?

中介机构和董监高等是否承担对违法违规线索的举报义务?

王瑛认为,设立“吹哨人”制度的本质,是因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取证难,所以进行激励,站在这个角度,不应该将其演化成为一种义务加以约束。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来说,勤勉尽责只是义务,法律要赋予他们一定程度上的自由。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若将举报制度演变成义务,则表明中介机构及董监高等一旦发现问题但没有举报就要受到处罚,过重的义务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应该发动各方力量进行激励,而不是赋予相关人员束缚,要从建立良性的体制环境、设立公益诉讼制度,从多方位完善制度。

除此之外,还需要法律的合力。借鉴美国的吹哨人制度,其激励措施是建立在奖励罚金的30%的基础上,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罚金仍然很低。同时,美国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也是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的,这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王瑛建议,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扩大。可以参照美国的相关制度建设,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很高,法律对上市公司的威胁力非常大。

王瑛表示,从宏观层面讲,资本市场的定位,是一个资本形成的市场,每个人都有义务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个人都想从这里面获得短期利益,吹哨人制度就很难建立。

对于监管层来说,需要建立健康的资本市场价值观。同时,法律制度也要设立起来,当发生举报时,无论举报人出于哪种目的,只要举报事实成立,都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他保护。同时,王瑛认为,当出现举报败诉的情况,相关诉讼费用也不应该由举报人承担。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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