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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冒名贷款 息县农商行成立不足一年领七张罚单

作者:葛爱峰 王鑫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5-16 19:37:13

摘要:在银保监会强力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使其在对各层级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方面不够严格和规范,造成了一定的业务违规问题。

违规发放冒名贷款 息县农商行成立不足一年领七张罚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葛爱峰 实习生 王鑫 郑州报道

在银保监会强力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使其在对各层级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方面不够严格和规范,造成了一定的业务违规问题。

近年来农商行冒名贷款违规事件高发,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贷款,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部分农商行内部管理缺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放贷。据了解,冒名贷款的收回率一般在60%以下,而且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破坏农商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并会对被冒名人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息县农商行”)位于有“中华第一县”之称的信阳市息县。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斌,其大股东为正阳县顺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97%。

5月15日,息县农商行由于发放冒名贷款一日之内收到四张罚单。

河南银保监局信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旭,由于发放冒名贷款的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信阳银保监分局于2019年5月6日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另外三则处罚信息显示,息县农商行胡红对发放冒名贷款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叶大春对发放冒名贷款负管理责任、直接责任,胡瑞军对发放冒名贷款负主要责任和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信阳银保监分局于2019年5月6日对以上三人分别处以警告处罚。

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息县农商行成立不到一年之内,已收到七张罚单,且违规事由皆是与冒名担保发放贷款违规相关。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2018年12月20日,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行,主要负责人周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信贷管理未尽职的行为,导致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冒名担保。于2018年11月27日被信阳银监分局处以罚款20万元

2018年12月24日,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勇,在“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行冒名担保发放贷款”一案中,未对贷款贷前调查、贷后检查等进行严格把关,也未将贷款报原息县联社信贷管理部审批,导致越权审批发放,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行叶大春,在“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行冒名担保发放贷款”一案中,对自身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事项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管理责任。信阳银监分局于11月27日对蔡勇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叶大春处以警告处罚。

信贷人员是商业银行开展经营业务和吸收优质贷款的主要力量,银行资产的好坏与信贷人员素质息息相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成立时间较短,知名度较低,引进同业人才难,培训力度欠缺,或存在员工从业经验不足、合规意识淡薄、风险甄别和把控能力较差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息县农商行员工叶大春因对冒名贷款监督管理不到位已两次收到银监局开出的罚单,被信阳银监分局处以警告处罚。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在成立不足一年的时间之内,息县农商行涉及法律诉讼三百多起,其中大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其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史博超 主编:蒋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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