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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IPO“负案过会”大逆转 专利诉讼不再“一刀切”避免恶性竞争

作者:韩永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4-11 19:53:54

摘要:由于以往有不少企业的IPO申请因牵涉知识产权诉讼而被发审委暂缓表决或直接否决,所以鸿合科技“负案过会”的结果出乎许多人的事前预测,这就引发了对拟IPO企业在专利诉讼阴影下能否过会的反思。

鸿合科技IPO“负案过会”大逆转 专利诉讼不再“一刀切”避免恶性竞争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韩永先 北京报道

2019年1月至4月短短3个月时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合科技”)在IPO审核的最关键时刻,遭遇同行业竞争者视源股份两次专利诉讼“阻击”,后者分别在国内与海外发起诉讼,要求鸿合科技停产、停售诉讼中涉及的专利产品,并主张巨额侵权赔偿。

关键时刻蒙上专利诉讼阴影的鸿合科技,就在不被市场看好的情况下,最终在4月4日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1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宣告了IPO“闯关成功”,上演了一场“负案过会”大逆转。目前,顺利通过IPO发审会的鸿合科技,距离登陆A股仅剩拿下最后发行批文的“一步之遥”。

由于以往有不少企业的IPO申请因牵涉知识产权诉讼而被发审委暂缓表决或直接否决,所以鸿合科技“负案过会”的结果出乎许多人的事前预测,这就引发了对拟IPO企业在专利诉讼阴影下能否过会的反思。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会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在当前企业创新常态化和行业竞争激烈化的市场环境下,这类专利纠纷事件所牵涉的规范依据和行业背景都值得深究,对于这些纠纷造成的影响,市场和监管者都应当理性地加以评估。

专利诉讼不再是否决IPO决定性因素?

谢会生表示,专利诉讼影响企业IPO的规范依据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8条和第30条:其中,第28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30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将“企业不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形认定为IPO前提条件的规定。

可见,只有当一项诉讼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或者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时,发行人才会被认定为不符合IPO条件,因此,仅凭专利诉讼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判断企业IPO的成败。

客观上来说,一个涉及专利诉讼的企业可能因为诉讼风险不足以影响其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而过审,而一个不涉及专利诉讼的企业也可能因为存在其他严重的专利权属争议而不过审。总之,拟IPO企业是否涉及专利诉讼不是决定企业IPO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不过,在此次证监会公布的鸿合科技过会公告中,也同时公布了发审委对鸿合科技的一些疑问,其中明确要求鸿合科技代表说明其涉及的专利诉讼、专利无效申请进展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的可能性、不存在侵犯相关专利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涉及潜在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确定影响等。

“发审委虽然对鸿合科技所涉及的专利诉讼及潜在纠纷表达了质疑,但并没有因此否决其IPO申请,显然,这说明发审委认为这些专利纠纷没有达到足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程度。” 谢会生称。

IPO前夕的恶意诉讼应治理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会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尽管专利诉讼并非否决IPO的决定性因素,但毕竟会对拟IPO企业的上市进程造成一定困扰,所以在企业IPO前夕提起专利诉讼的事件屡见不鲜。

实践中,IPO前夕的专利诉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竞争对手提起的专利诉讼,这类诉讼往往缺乏有力的依据,所争诉的专利价值也可能微不足道,其目的主要在于利用诉讼手段拖延或阻止其他公司上市;二是确实存在争议的专利持有者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发起者主要希望利用IPO审核的关键时间节点,迫使急于上市的企业在专利权纠纷上做出比较大的让步。其中,前一种情形逐渐成为阻碍企业IPO的常见手段,竞争对手的行为往往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这种愈演愈烈的恶意竞争应当得到监管部门的调控。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会生认为,在这次视源股份“阻击”鸿合科技IPO的专利诉讼过程中,行业竞争的色彩十分浓重。在鸿合科技上会前两天的4月2日,视源股份子公司视睿电子以与国内几乎相同的诉讼理由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起诉鸿合科技的子公司深圳鸿合;在此前后,网络媒体上还集中出现了许多源自视源方面不利于鸿合科技的消息——视源股份在各条“战线”上都显示出一副“打压竞争对手”的态势。

由于上会在即,监管部门显然也注意到了视源股份在诉讼时间和舆情引导上的“异动”,视源股份“明显”妨碍鸿合科技过会的意图或许引起了证监会的警惕,发审委从而对专利纠纷进行了相对理性和谨慎的评估,没有放大专利诉讼对鸿合科技的负面影响,也没有因此中断其IPO进程,使得这起疑似的恶意诉讼没有得逞。

监管层对专利诉讼态度转变?

近年来,专利纠纷成为企业IPO“绊脚石”的例子不胜枚举。

例如,2010年6月,松德包装涉嫌故意隐瞒重大潜在诉讼信息,原定于2010年6月10日下午开展的IPO计划审核被叫停。

2011年11月,合纵科技受北京科锐起诉专利侵权纠纷,2011年11月25日其IPO申请被否。

此后的2014年至2016年间,诸如石英股份、飞科电器、康弘药业、通宇通讯、汇顶科技等公司都是在IPO前后遭遇专利权诉讼,直到诉讼终结才成功上市的。

可见,长期以来,对于涉及专利诉讼的拟IPO企业,发审委会以比较审慎和保守的态度应对,一般都会等到诉讼终结之后才继续企业的IPO进程,这种做法在早年竞争对手恶意诉讼并不常见的市场环境下无可厚非,但随着专利诉讼越来越成为行业竞争的“惯用伎俩”,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越来越不合时宜。

对于拟IPO企业来说,好的上市时机一旦错过就难以挽回,这不仅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也可能使市场流失一个优质的上市公司。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会生认为,鸿合科技的成功过会,说明发审委在逐渐摒弃以往的夸大专利诉讼负面影响的固有思维,利用专利诉讼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的做法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

总之,随着某些行业内部竞争的不断激化,企业竞争的“战场”从市场延伸到司法、行政领域是无可避免的,企业不应当因为陷入专利诉讼而被“一刀切”地贴上不可靠的标签,IPO的否决机制也应当避免成为助长恶性竞争的工具。

当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以更加谨慎的态度评估专利诉讼的负面影响,这必将成为IPO审核向科学化、理性化迈进的重要一步。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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