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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 曾收受天狮集团贿赂 提供信息管控

作者:帅可聪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4-10 23:29:13

摘要: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李某等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北京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 曾收受天狮集团贿赂 提供信息管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因贪污受贿,北京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4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揭露了这起贪污受贿案的细节。

陈华利用职务便利,曾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约105万元。其中,收受天狮集团法定代表人李金元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7.91万元。

收受贿赂为企业提供信息管控帮助

陈华,原系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4月8日被留置,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18年间,陈华利用担任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处处长、北京市网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返还宣传推广费、虚构公务支出、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骗取首都互联网协会公款共计人民币约322万元。

2004年至2010年间,陈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科员、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李某等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8年间,陈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05万元。

其中,陈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科员、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曾为天狮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陈华于2006年至2013年间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7.9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天狮集团法定代表人为李金元,其于1995年在创立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其官网自称为横跨生物科技、健康管理、酒店旅游、教育培训、电子商务、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诸多领域,融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于一身的跨国企业集团。

此外,陈华利用担任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等职务便利,还曾为国家电网公司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陈华于2012年2月、2018年1月先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电脑、打印机等设备4台,共计折合人民币约8.48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陈华利用担任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国电集团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陈华于2010年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相机镜头1个,折合人民币约8.69万元。

一审获刑11年二审改判为9年

值得一提的是,陈华一审获刑11年,上诉后改判为9年。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此后陈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理由为:有自首、退赃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采纳了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查明,根据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监察机关已掌握陈华的部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陈华到案,陈华明知自身已被查处的情况下自动到监察机关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陈华不仅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协会”公款以及收受李某87.91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宣传推广费、为单位采购办公用品等名义,占有“协会”公款共计310万元以及收受国家电网公司、国电集团贿赂的事实。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未认定陈华具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2019年4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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