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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股专家向警察自首操纵证券市场 意外牵出通缉犯身份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3-02 22:23:54

摘要:此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手法是比较典型的“抢帽子交易”手法。

荐股专家向警察自首操纵证券市场   意外牵出通缉犯身份

华夏时报记者 麻晓超 陈锋 北京报道

2019年2月28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证券市场的刑事犯罪案。

单从涉案金额规模上看,可能只是一起常规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但相关的案中、案外细节,却让该案变得不普通。

比如,2009年案发后,被告人一度潜逃海外,但6年后却回国自首,是什么原因?

荐股专家“抢帽子交易”

此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手法是比较典型的“抢帽子交易”手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被告人吴某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人,原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负责人。

另据《华夏时报》记者查询到的法院判决文书,吴某某1977年生人,拥有大学文化,2007年12月,吴某某与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现代公司”)签订协议,成立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下称“江苏现代公司证券投资部”),借用江苏现代公司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对外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案发前的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吴某某先后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南京、西安、成都、重庆等地多个证券交易机构开立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了1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划转。

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吴某某在南京、上海、深圳等地,利用笔记本电脑操作上述股票账户,采用先买入股票,后利用江苏现代公司名义通过四川卫视频道《天天胜券》节目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抢先卖出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审计,吴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买卖“南方航空”、“杭州解百”等14只股票,共计买入10269061股,买入成交总额人民币6398.949441万元,卖出10269061股,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6859.172696万元,共获利人民币460.223255万元。

潜逃海外6年后回国自首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信息,“东窗事发”后,吴某某潜逃至与我国无引渡协议的美国,长达6年之久,最终因为亲情才回国自首。

“期间,被告人父亲去世,母亲身体每况愈下,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每次都专程飞往西安问询。用亲情感化被告人,促使其回国投案。”南京市检察院称。

2016年1月12日,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但该案的戏剧性并未止步于此。在公、检机关核查吴某某的身份时,发现了疑点。

“办案过程中发现,吴某某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合法身份,但其个人经历过于简单,部分年限空白,与正常情况明显不符,可能是‘假身份’。检察机关遂判断吴某某可能有旧案在身,身份系伪造。”南京市检察院称。

公安机关随即对已上网追逃人员进行照片比对,但因吴某某容貌变化较大,图像对比技术未发现线索。

此后,公安机关进行人工对比,根据其口音和户籍地西安,优先从西安籍逃犯进行照片对比判断,历时一个多月,查证吴某某原名吴某,涉嫌2002年盗窃西安万鼎集团财务部40余万元的案件已经被网上通缉,后通过非法手段更换身份,化名吴某某,隐藏了8年又重新犯罪。

2017年3月24日,江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盗窃行为没有下文?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在吴某某投案自首不久后,即2016年1月13日,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7年晚些时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吴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其实施的“抢帽子交易”有别于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小,吴某某本人非法获利较少,建议对吴某某单处罚金。

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吴某某系初犯,其犯罪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小,非法获利较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因是,吴某某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秩序,非法获利达460余万元。

但法院同时认为,吴某某犯罪后潜逃境外,经我国有关机关做教育、劝返工作后,主动到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的意见及李某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院称。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六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吴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60.22325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0多万的罚金似乎是在吴某某支付能力范围内的。《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判决文书,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3198.133868万元。

吴某某被单处罚金处罚后,一个不得不提的点是,吴某某2002年的盗窃行为以及非法变更身份行为,是否没了下文?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信息中未提及此事。《华夏时报》记者以吴某某的真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未发现吴某某盗窃、非法变更身份行为的相关案件的信息。

“刑事犯罪是有追诉时效的,但我国刑法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本案中,吴某某2002年的犯罪行为是否在追诉时效内,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的程度,还不好判断。”一位法律界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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