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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老鼠仓”总经理投案自首:4年赚2000万都给了我妈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2-23 19:44:38

摘要:内幕交易长达4年,直到2016年才被稽查部门发现,2018年才被公诉,李迪采用的何种手段得以“隐匿行踪”如此之长?

京城“老鼠仓”总经理投案自首:4年赚2000万都给了我妈

华夏时报记者 麻晓超 陈锋 北京报道

“2016年证监会稽查找到我后,我就把所有的证券账户都清仓了,盈利后这些钱,我都给我妈买理财了……”这是被告人李迪的认罪自述。

内幕交易长达4年,直到2016年才被稽查部门发现,2018年才被公诉,李迪采用的何种手段得以“隐匿行踪”如此之长?

李迪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公诉机构指出“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最终对其适用了缓刑,原因又是什么?

用海外亲戚作掩护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日前披露了一起内幕交易案的判决文书。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李迪,男,1979年生人,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在某资产公司权益投资部任职。

裁判文书未披露李迪所在公司的具体名字,但相关证据描述项下有该公司“系由XX保险公司与XX实业公司共同发起、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描述。

文书还显示证监会出具过针对李迪违法犯罪问题的文件。但《华夏时报》记者用“李迪”二字在证监会官网检索,未发现相关内容。

李迪2011年3月进入某资产管理中心,即前述某资产公司的前身,2012年该某资产公司成立,李迪在权益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3年6月升任副总经理,2016年升任总经理。

“(在此期间我的)工作职责方面基本上没有变化,工作职责是管理公司授权我管理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李迪称公司是投资经理负责制,自己管理自己的账户,没有相互交叉。

李迪任职期间管理过“XX分红”、“XX万能”投资组合下面的具体账户,投资权限从刚入职的几千万元到离职前的1个多亿。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迪在负责管理上述账户期间,利用管理账户而掌握的有关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交易价格以及买卖时点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李某1”、“李某2”、“李某3”三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购买相同股票,累计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成交金额约18亿元,从中获利约2061万元。

李迪得以“隐匿行踪”的手段之一,是用海外亲戚的身份作掩护。

前述“李某1”的账户注册主体是李迪的大舅,在美国定居,“李某2”是其小舅,“李某3”是其表妹。

“之所以使用他们的证券账户是因为公司有明确规定,用自己或者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需要报备。当初我跟他们说我想借用他们的账户交易股票,由于都是亲戚,而且他们也不用,就将账户借给我了。”李迪称。

被判三年缓刑五年

李迪2016年5月辞职。

从离职的时间点上看,可能与内幕交易被发现有关。判决书中记录了李迪这样的自述:“2016年证监会稽查找到我后,我就把所有的证券账户都清仓了,盈利后这些钱,我都给我妈买理财了。”

但实际上,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李迪还用证券账户盈利的资金交了120万元的购房保证金。

“我购买的房子位于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X号楼X层XXX,房产总价1210万元。资金来源有父母的300万元,从朋友那借的300万元,现在已还请,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经还清了60万元。”李迪称。

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李迪内幕交易于2016年被证监会稽查发现,当时并未自首,而是将获利给了其母亲,直到2018年2月11日才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羁押,而且,根据裁判文书,是因为李迪“自动投案”。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是什么让李迪态度转变,决定自首?裁判文书未披露。《华夏时报》记者查询证监会、银保监会官网,未发现相关信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李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在案冻结扣押的约2061万元作为违法所得给予没收,余款连同在案查封的李迪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X号楼X层XXX的房产一套的变价款(扣除银行贷款)并入罚金项执行,上缴国库。

法院称,李迪的相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位提供资本市场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该案中,法院所指的“情节特别严重”,应该是按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认定的,一般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不过,《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裁判文书,该案的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建议,鉴于李迪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同意了公诉机关的建议,前者在判决中称,李迪“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交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华夏时报》记者随机对比了近几年发生的几起类似的内幕交易案的判罚发现,有的法院给予了缓刑,有的没有给予缓刑。

比如,2018年6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丙卿内幕交易案的判罚,也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但是,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拓夫内幕交易案的判罚,最终是给予了七年有期徒刑,没有缓刑。

记者注意到,该案的裁判书显示公诉机关没有给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虽然考虑了有自首、部分退赃、认罪和悔罪等情节,但仅给予了从轻处罚的判定。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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