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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水饺非洲猪瘟病毒事件触动民众敏感神经 食品企业该不该强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2-20 17:33:08

摘要:近日,三全公司所生产的三个批次水饺在湖南湘西、甘肃酒泉两市抽检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事件持续发酵,随后又有网友爆出郑荣、科迪、金锣等在内的11个厂家的40批次产品样品均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安全生产责任问题再次触动民众的敏感神经。

三全水饺非洲猪瘟病毒事件触动民众敏感神经 食品企业该不该强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近日,三全公司所生产的三个批次水饺在湖南湘西、甘肃酒泉两市抽检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事件持续发酵,随后又有网友爆出郑荣、科迪、金锣等在内的11个厂家的40批次产品样品均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安全生产责任问题再次触动民众的敏感神经。

需要承认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不是偶发事件。不论是现在还是在未来,食品安全问题都难以完全规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普及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瘦肉精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到2011年“染色馒头事件”,再到如今的“三全猪瘟病毒水饺事件”,以及变质食品重新“加工”出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滥用等问题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及财产损失的同时,也挑战了广大消费者的心理底线,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食品安全恐慌。

事实上,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食品企业更是承担着优胜劣汰的巨大压力。而一旦企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将面临赔偿和罚款,其社会信用度和销售量也会急剧降低,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企业,还有可能导致其倒闭,这也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索赔无门。

而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责任损失的,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则能起到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的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也避免了企业的无力赔偿或无理拒赔。

2015年,原保监会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试点工作逐步启动。同年,《食品安全法》完成修订并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且根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此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015年3月26日,山东省青州市桥头某饭店的婚宴现场,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经查勘,当天就餐人员约300人,其中140人有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因该案件涉及人员众多,饭店经营者在第一时间报案,现场食药监局、公安局、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经医院诊治,患者呈不断增加趋势,符合食物中毒症状,属于保险责任。

经调查,婚宴提供的花生使用了沾有有毒物质的容器盛装,未经清洗干净且未完全煮熟,客人食用后陆续出现中毒症状。该案在食药监局的协调下,与被保险人确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0000元。

三大原因所致

目前几乎所有财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均有布局。但该险种的落地却并不那么理想。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保面较之前有所扩大,但距离预期差距明显。

我国台湾地区在《食品卫生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食品企业必须购买保险,以此强制保险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在内地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要求食品企业强制投保。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地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普及,首先应该通过立法要求强制保险,凡是生产、销售、经营与食品相关的,都有义务要投保,而不是自愿保险。责任保险之所以能强制,是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它有一定的法理依据。

第二,食品安全责任险推行难度较大的原因还与该险种定价的合理性有关,保险公司开发这个产品,一方面要考虑一旦发生风险,对于它赔偿额度应该确定一个标准,另一方面要考虑它的风险发生概率有多大。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目前在对于这种产品还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定价体系。因为它不像车险、火灾险等其他险种有比较完整的数据可参考,它还涉及到赔付标准,以及这类事故责任的定责和定性等更多的法律问题,所以商家就不太愿意接受该险种。

第三,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凡是保这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都有一个非常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就是尽可能对投保企业生产的产食品进行抽查、检查以及风险评估,从这个层面来讲,保险公司也是生产厂商的监督方之一。但是在国内,除了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等行政部门有这种监督管理权,一般的商家没有这种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能力。一般是企业投保之后,出事就赔,不出事就算了。所以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因为担心风险,对销售这类产品也并不积极。

基于这三点原因可以看出,目前无论是从需求的角度,还是从供给的角度,食品安全责任险都不被特别看好。未来还是要从立法、定价体系、风险管理三方面进行完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则向本报记者表示,并不反对将食品安全责任险纳入到强制保险中,但市场的交易应该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如果市场没有需求,该险种发展不起来,那也不可惜。如果市场有潜在需求,但由于法律不规范造成它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那么首先应该去完善法制环境,让食品安全责任诉诸于法律,得到公正的裁决。在大家都觉得有转嫁风险的必要而去买保险,那么这个需求自然就会提升。

朱俊生坦言,不光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目前国内整体的责任险发展都没有想象好,原因主要和当前的法治环境有关系,因为责任保险的民事侵害和赔偿责任在前,保险在后,如果法制不健全,很多事情都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那么保险基本上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基础。食品安全责任险也是这样,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违规处罚力度比较小,那么在这种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大家就没有积极性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去转嫁风险。

另外也跟中国食品安全现状有关系,目前,食品行业大多数都是规模较小且零散小店,管理水平差异也就特别大,这种需求也相对较少,那么大家也就不会考虑去购买食责任险。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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