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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锭变银锭,骗子导演现实版“偷梁换柱” 阜新银行8000万贷款“交学费”

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2-18 10:15:04

摘要:阜新银行被骗子用锌锭冒充银锭骗了8000万,阜新银行这笔“学费”交的有点高。“当面盘库、割角儿,经鉴定质押物明明是99.99%的银锭,后来怎么变成锌锭了?”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市场部的工作人员直到案发后仍是一头雾水。

锌锭变银锭,骗子导演现实版“偷梁换柱” 阜新银行8000万贷款“交学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当面盘库、割角儿,经鉴定质押物明明是99.99%的银锭,后来怎么变成锌锭了?”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市场部的工作人员直到案发后仍是一头雾水。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披露了这起贷款诈骗案的细节,沈阳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革与公司实控人杜某(在逃)以宏辉公司名义,用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结果导致阜新银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阜新银行被骗子用锌锭冒充银锭骗了8000万,阜新银行这笔“学费”交的有点高。

虽然这起骗贷案已经告破,刘建革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但这起骗贷案的发生,是骗子手段高明还是该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该行8000万的损失谁来担责?就上述问题,《华夏时报》记者于2月15日致电阜新银行,该行办公室一名共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答复记者问题。”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本报记者没有收到阜新银行的回复。

裁定书披露的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市场部工作人员证词显示,2013年10月宏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生以34000千克银锭作质押向该行申请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经银行审贷会审议通过后,阜新银行沈北支行与宏辉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4年4月9日,该行工作人员与宏辉公司、中国外运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下称中外运)对宏辉公司质押给该行的银锭进行盘库和割角儿取样,经鉴定银含量不小于99.99%。

同年4月15日该行给宏辉公司签发一笔票面总额为1.6亿元的承兑汇票,其中80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给宏辉公司的授信是8000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6日还款。

2014年9月,该行发现杜某已出国并失联,并且质押的银锭被查封。承兑汇票到期后,宏辉公司尚未归还敞口金额8000万元。后来发现这批银锭是假的,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阜新银行曾与中外运、宏辉公司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这批“银锭”没有出过库房,而且在放贷前,阜新银行的工作人员曾经取样化验,明明是“四个九”的白银,现在怎么变成锌锭了?

随着案情的披露,这起用锌锭冒充银锭质押骗贷的案件真相大白。裁定书显示,这些锌锭都是刘建革等人从河北等地购买的,并要求当地加工厂将锌锭做成银锭的样子,并且每一锭都用牛皮纸包好,再排放在木制底座上,看上去显得很有档次。

是锌还是银,本来通过取样做鉴定应该知道了,刘建革和公司实控人杜某(在逃)等人是如何做到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

裁定书显示,据刘建革的员工曹某讲,2013年开始,刘建革等人多次找他去公司取样并割过四、五次角儿,最后一次共割了16个角儿。他们告诉曹某切割的是银锭,让他尽量每次割的角儿都一样,其他的事情别多问,按照要求割角儿就行。曹某在杜某、刘建革及杜某秘书的办公室都割过,割下来的角儿都被拿走了。

“巧合”的是,每次曹某在公司割完角儿后,没过几天就会被叫到“中外运”去割角儿,并被告知,一定要按照前几次在公司割角儿的大小切割。

在“中外运”割角儿时,刘建革等人会热情的对验货的银行工作人员验货说:“大哥,你往外站点,别崩你身上火星儿。”然后刘建革等人要曹某背对银行的人切割“银锭”,将银行工作人员挡在外边,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看不到切割过程。切割完成后,刘建革等人将切下来的“银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去化验成色。

曹某表示,在“中外运”割角儿时他发现切割的金属很硬、颜色发青并有黑点,与在公司割的金属不一样。而刘建革交给银行的角儿不是现场切割的金属角儿,应该是自己之前在公司里切的角儿。“在中外运现场没人发现给银行的角儿与我切割的金属不一样,刘建革等人不许我多说话,其实我第一次在中外运的仓库中割角儿就发现角儿被掉包了。”曹某坦言

真相大白,其实刘建革等人的骗术并不高明,就是在“中外运”割角儿时,挡住银行工作人员的视线,不让其看到割角儿的过程,然后把之前在公司切割下来的银锭交给银行去化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刘建革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刘建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建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刘建革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建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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