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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 证监会罚没大信事务所240万

作者:叶青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25 18:40:27

摘要:1月25日,证监会公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洋建设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     证监会罚没大信事务所240万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青 北京报道

1月25日,证监会公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此外,对钟永和、孙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记者了解,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为了符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将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后少计提坏账准备,骗取了债券发行核准并多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年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审计机构变更事项等违法行为。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公布对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处罚决定,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董事长陈志樟被处罚60万元,以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债券违约在近年来并不鲜见,不过被证监会认定的首例债券欺诈发行,五洋建设是第一家。根据证监会披露的处罚决定,2015年五洋建设在不具备最近三年利润足以支付证券利息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粉饰财务报表,骗取证监会发债许可,最终于2015年8、9月,发行合计13.6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6年,五洋建设又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6五洋01”,募集资金人民币2.5亿元,同样涉嫌虚假披露,将公司包装成优质资产。五洋建设债券在2017年发生实质性违约,相关债券无法兑付。证监会认为,陈志樟作为五洋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应对债券发行事项及五洋建设信息披露违法负有责任。

2018年12月5日晚,五洋建设在上交所发布《关于公司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五洋建设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6 破申27号之二、决定书(2018)浙06破申27号。

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五洋建设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五洋建设在执行过程中被查明有到期债务不能履行,且不能按期偿付公司债券利息及本金,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其已具备破产原因,鉴于五洋建设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故对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法予以准许。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五洋建设的破产重整申请。

某券商分析师王先生是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2017年8月,五洋建设两期公司债券“15五洋债”和“15五洋02”连续发生违约。而在2018年7月,证监会通报称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证监会完成了对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对此,证监会表示,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以上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春燕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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