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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为什么失败了?

作者:冉学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24 19:37:05

摘要:2019年新年伊始,一份来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宣布了轰轰烈烈的互联网金融治理思路发生重大转折,也宣布了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实践进入了新阶段。

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为什么失败了?

冉学东

2019年新年伊始,一份来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宣布了轰轰烈烈的互联网金融治理思路发生重大转折,也宣布了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实践进入了新阶段。

这个文件未为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的未来发展指出了一条明路:要么拿牌照成为小贷公司,按照信用中介的标准接受监管;要么做助贷和导流业务,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或者成为资产管理机构。

很显然此前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被抛弃。

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定位来源于2016年年末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的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这就明确定位网贷平台为获取和处理信息的信息中介,以区别于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中介。

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此后两年的互联网金融的整治的中心思想就源自于这个文件,但是这三年的整治有成绩也有教训:三次备案时间点一再拖延;平台为了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大量小平台继续出现,同时网贷暴雷潮不断,到了去年后半年达到高潮,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网络信息中介定位的症结在于这个定位犯了教条主义、理想主义错误,不符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就此笔者曾于去年8月分发文《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需要再思考》,对这个提出提出质疑。

网贷平台从事的是网络借贷业务,其本质是中介,当然是信息中介,但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切除信用中介的功能呢,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切割不了的。

网贷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最重要的功能就是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和交易成本,商业银行把存款者的资金归集起来进行贷款,其尽职调查完全是一个信息中介的功能。

关键在于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风险负责,如果发生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更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事实上多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的坏账是由政府隐性担保的。

为什么商业银行还具有信用中介的功能,这是由于存款人把资金存在银行里,银行再去寻找项目或者资金需求者,这个过程中,存款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资金给了谁,给了哪个项目,资金价格多少。而实际上存款者不可能知道,也没必要知道,因为知道资产状况和借款人信息的成本太高了,应该由专业的商业银行去做,这也就是商业银行专区存贷款利差从而取得利润的原因。

我们如果承认网贷平台做的是金融业务,那你就不能硬说他只是信息中介,跟银行一样,普通的网贷投资者根本没有时间、精力和专业水准去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借款者的资信。那么网贷平台在负债端自己寻找资金,资产端自己寻找资产,甚至定价,最后却定位为信息中介,不能承担信用中介,这个理论就是一个空中楼阁,在实践中完全行不通。

而事实上,由于网贷平台不充当信用中介,很容易形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如果投资者无法辨识、触达贷款项目和借款人,那么他唯一可以信任的是平台的资质。其实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网贷投资者而言,他们连辨识网贷平台的资质的能力都不具备,遑论借款人的资信呢?这跟银行存款没有任何区别。同时,由于平台收入的来源主要是交易管理费和服务费,那么做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就是其主要的经营原则,个别的平台可能刻意降低对借款人资信审核准入标准,甚至出现诈骗等等非法行为,现在他还不用承担信用风险,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网贷的乱像就是可想而知的。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在信息网络技术普及化之后,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最近几年许多金融和技术专业人士在这个领域孜孜开拓,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个人消费,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金融业也带来了新风气。尤其是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可以说是金融新技术的开拓者,对于增强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鲶鱼效应,对于这个行业的监管定位一定要切合实际,符合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定位,符合金融业时代变迁的时代大潮。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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