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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联合贷款遇寒冬,浙江监管要求银行资金不能出省

作者:金微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10 19:04:58

摘要: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并明确: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立足当地不跨区域等内容。这对眼下的互联网联合贷模式带来较大影响。

互联网联合贷款遇寒冬,浙江监管要求银行资金不能出省

本报记者  金微 北京报道

火热的互联网联合贷款模式,迎来一盆冷水。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浙江银保监局在1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下称《监管函》)提到,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并明确: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立足当地不跨区域等内容。这对眼下的互联网联合贷模式带来较大影响。

对于互联网贷款?目前并没有太明确的定义。2018年11月6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互联网贷款定义为: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授信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互联网联合贷款在当前已经是较为常见的模式,尤其是对于一些民营银行来说,例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都在借助自身的流量、数据优势,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联合放贷。

另外,互联网金融兴起后,不少金融科技企业以其科技力量服务于中小银行机构,渐渐发展出了助贷模式,简单来说,就是银行提供资金,而这些机构作好用户、风控等把关。

《监管函》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有金融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监督要求债权人进行独立的风控,目前很多跟银行合作的公司存在兜底模式,风控不得外包之后是否还是公司来兜底呢?“事实上,现在互联网放贷依托的大数据,依靠的是近年来成立的数目众多的大数据公司,像直销银行尤其是需要大数据这些做导流、做风控。”

对于以风控输出的金融科技机构来说,监管函的打击也较为致命。“很多金融科技公司跟银行之前的合作,有的是在风控环节进行合作,也有的金融科技公司专门对外提供风险技术输出,然而这个政策对于债权人风控的独立性做出了明确说明,要求债权人立足自身建立风控体系。”一名业内人士说。

《监管函》的另一重要要求是:立足当地不跨区域。即: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这也意味着,城商行、民营银行的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得出省份,等于给银行的放款进行了圈地,划定了界限。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相当于互联网+银行的联合贷款业务被砍掉了臂膀。对于那些助贷机构或者是借助银行资金进行放款的中介机构来讲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很有可能会失去响应的资金来源。

举例说,例如在杭州的银行,那就只能在杭州放款,不能在其他地区放款,事实上,本地银行通过互联网模式早已出省。

上述业内人士还认为,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防止城商行民营银行通过互联网联合放贷资金出省,其实是对银行“过度放贷”的约束。从民营银行和城商行的资产规模来看,远远比不了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资产规模略低,风控水参差不齐,坏账准备金、拨备率低。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民营银行和城商行借助互联网进行放贷,反而会加剧风险的发生,让自身的坏账率升高。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此份提示函只是派出机构发出,也只限于本地,而该项政策是否推行到全国尚不知。

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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