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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高管贪污公款发“过节费”63.64万 海峡银行龙岩分行领导班子“一窝端”

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07 09:50:02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原行长陈春煌、副行长张某、曾某、潘某、李某等人共同商议,为了提高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福利待遇,指定时任分行办公室主任(后任分行行长助理)林某负责经办具体事宜,将公款以会议费开支的名义贪污,包括陈春煌、林某和4名副行长在内共6人以过节费等名义单独发放账外福利待遇。

6名高管贪污公款发“过节费”63.64万 海峡银行龙岩分行领导班子“一窝端”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曝出高层窝案,原行长陈春煌、行长助理和4名副行长集体贪污公款63.64万元。此外,陈春煌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6.1万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原行长陈春煌、副行长张某、曾某、潘某、李某等人共同商议,为了提高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福利待遇,指定时任分行办公室主任(后任分行行长助理)林某负责经办具体事宜,将公款以会议费开支的名义贪污,包括陈春煌、林某和4名副行长在内共6人以过节费、绩效奖励等名义单独发放账外福利待遇。

此案历经3次审理,于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陈春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行助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副行长张某等4人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不等,并处以缓刑。

海峡银行总行相关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这起案件没有给海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银行近年一直在加强风控和合规方面的管理工作。”

记者注意到,2018 年3月16日,“福建海峡银行党委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中,公布了福建海峡银行党委对福州市委第三巡察组反馈的巡察意见整改情况,其中龙岩分行案件位列该行10起警示教育案件之一,并且专门就龙岩分行案件编写案例,组织各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进行培训。

福建海峡银行前身为福州城市合作银行,成立于1996年12月,1998年更名为福州市商业银行,2009年12月更名为福建海峡银行。截至2017年末,福建海峡银行总资产1,616亿元,存款余额998亿元,贷款余额663亿元;除了在总部福州地区外,已在厦门、泉州等省内各设区市和浙江温州设立9家分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间,时任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行长的陈春煌、副行长张某、曾某、潘某、李某等人共同商议,在明知以虚假会议费列支费用开支是违反总行绩效考核及财务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行领导班子成员的福利待遇,以行领导班子会议口头决议的方式,指定时任分行办公室主任(后任龙岩分行行长助理”)的林某负责经办具体事宜。

林某按照每次分行领导班子会议议定需要开支的金额,分多次联系相关酒店,并编造在各酒店召开会议的虚假财务报销凭据,经审批后,将公款以会议费开支等名义从龙岩分行用转账或是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到7家酒店、宾馆。上述7家酒店、宾馆在扣取了龙岩分行真实消费款及套现钱款所需抵扣的税点后将套现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回给海峡银行龙岩分行相关人员,最终汇总至林某处。

林某在收到各家酒店转回的套现钱款后,按照行领导班子会议定的方案,抽取部分钱款给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林某本人在内共6人以过节费、绩效奖励等名义单独发放账外福利待遇。2009年至2014年间,陈春煌个人分得15.46万元;林某个人分得6.65万元;曾某个人分得14.333万元;潘某个人分得12.528万元;李某个人分得9.94万元;张某某自2011年起个人分得4.729万元,上述款项共计63.64万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间,陈春煌在担任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贷款审批,资质准入审查等事项上给予多家公司企业关照支持,并多次单独收受相关企业公司人员贿送的款物,合计价值16.1万元。

案发后,陈春煌退出的违法所得31.56万元、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65万元、张某某退出款项中的违法所得4.729万元、曾某退出款项中的违法所得14.333万元、潘某退出款项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28万元、李某退出款项中的违法所得9.94万元均予以没收,分别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陈春煌利用其担任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行长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伙同林某、张某某、曾某、潘某、李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相关款项,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另外,陈春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春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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