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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签订一个中美对等投资与贸易协定”——论2019年中美经贸关系正常化的可能性

作者:崔凡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2-05 10:08:10

摘要:未来的四十年,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将日益从垂直型分工关系向水平型分工关系变化,但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因此,中美经贸关系将呈现横向化的趋势和纵横交错的格局。原有的1979年版双边贸易协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的中美经贸关系。

“不妨签订一个中美对等投资与贸易协定”——论2019年中美经贸关系正常化的可能性

崔凡

2019年,是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订四十周年的纪念年。1979年协定明确了中美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这一待遇在2001年12月11日之后转变为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除非一方在每一轮截止时间之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表示希望终止,否则《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每3年自动延期。我没有检索到该协定有通知终止的消息,估计应该目前是继续有效。中国加入WTO以后,两国经贸关系主要靠多边规则规范,《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的内容似乎已经没有太大实际作用了,所以特朗普有一次抱怨说中美双方竟然没有一个贸易协定。

四十年来,中美经贸关系走过了风风雨雨,在未来的四十年,中美经贸关系面临重新定位。未来的四十年,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将日益从垂直型分工关系向水平型分工关系变化,但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因此,中美经贸关系将呈现横向化的趋势和纵横交错的格局。原有的1979年版双边贸易协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的中美经贸关系。

虽然在此期间两国政府签订了不少在具体经济领域的合作协定,但比较全面的规范双边贸易关系的协定只有1979年版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美双方从2008年开始即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一度曾被外界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特朗普多次谈到要使得双边经贸关系对等,包括关税的对等和投资的对等。我曾经撰文专门讨论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对等问题(参见《谈谈对等开放问题》)。对等主要指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世贸组织中的对等原则需要与最惠国待遇以及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起来讨论,特别是不应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要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实现对等,一个最现实的办法是建立中美自由贸易区,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要求,中美之间对实质上所有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实现零关税。

在一次与美方学者的讨论中,我们提出中国有可能愿意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来实现两国之间的零关税,美方学者说,特朗普可能不喜欢“自由贸易”这一概念,因此美墨加协议都没有出现自由贸易协定的字眼。前不久,中国社科院苏庆义老师提出了关于中美建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UCEP)的设想,即分步骤签订一个涵盖中美双方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全面的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对这一主张,我非常赞同。不过在目前美国国内对华态度氛围下,“经济伙伴关系”这一概念似乎也并不一定被特朗普接受。

实际上,无论是自贸协定(FTA)还是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目前的EPA大多符合FTA的条件,只是范围更广),都是可以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4条例外的对等协定。那么,针对特朗普提出的对等要求,我们何不提出签订一个《中美对等投资与贸易协定》(China-US Reciprocal Investment and Trade Agreement, CURITA)。我以前在文中讨论过,reciprocal一词最好翻译为“对等”,但目前国内中文常常翻译为“互惠”,在这个协定名称的翻译上我看翻为“互惠”也无妨,中文叫做《中美互惠投资与贸易协定》也可以。在这个协定下,双方将绝大部分贸易与投资壁垒撤除,接近实现零关税,对少部分投资领域列出负面清单,作为例外。

协定的名称是叫《中美经济伙伴关系协定(UCEP)》还是《中美互惠投资与贸易协定》(China-US Reciprocal Investment and Trade Agreement, CURITA),其内容无非是撤除贸易与投资壁垒,或者是特朗普更喜欢的叫法----对等和零关税。哪个名字接受度高就用哪个名字。如果在短期内一个全面的协定难以达成,双方尽快达成共识,朝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可以援引关贸24条例外的对等零关税的方向努力,这对稳定中美经贸关系就能起到不小的作用。

除了关税的下降,美方关注的所谓强制技术转让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外资审批制度与股权限制问题。目前,外资审批制度已经逐步取消,仅保留了负面清单下的审批,97%的外资项目中,审批已经不复存在。负面清单下还存在的限制近几年经过不断压缩,仅剩48项,目前还可能进一步压缩。证券和保险行业今年放开了可以外资控股,计划在三年后放开独资,这一计划是否可能提前?外商投资今年和内资合作伙伴建立外资控股合资企业,但刚运转不久,2021年(乘用车是2022年计划开放独资)就可以独资了,有的外资干脆就等着允许独资了以后再进来,在那里观望,是否可以早点吸引它们进来?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已经放松可以外资控股的增值电信的开放举措,是否可能在短期内推广到全国?按照最近国发38号文的自贸区创新开放举措,在建筑业领域的开放措施,是否可以推广到全国?中国欧盟商会认为中国建筑业实力已经相当强,没有必要对外资进行限制,这个看法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值得考虑。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法的修订已经列入计划,对违反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将要提高也是已经宣布了的。目前不明确的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否有修订的空间?对于该条例中的几个条款是否符合国民待遇要求,国内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看法并不统一。从实际效果上看,主要通过国内合同法和竞争法来限制技术垄断行为可能更容易被接受。《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授权中国合营企业方在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转让技术的问题,在《外国投资法》制定生效之后,将不成为问题。新的《外国投资法》本月即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我们期待该法律尽快出台。

在习特会之后美方的通报中,我们看到有一些短期内明显难以谈成的问题,美方并没有在通报中强调。这些问题可以在其他场合进行讨论。在最近结束的阿根廷G20峰会上,各方认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与不足,认同对世贸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在中国国内,易钢和张茅等部委领导公开肯定竞争中立的原则。这些都提高了2019年中美经贸关系正常化的可能性。(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研究部主任。)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商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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