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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 私募等非持牌机构亦有望纳入

作者: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1-29 22:53:36

摘要: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 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 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补齐监管短板,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哪些机构会入选?

此前,在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要求,分别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开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机构评估工作。美国、欧盟、英国等主要经济体也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应制度安排。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等提出,本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由“全球系统重要性”发展到“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阶段。《指导意见》不仅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更是看齐国际监管标准的“补短板”举措。

对于入选机构范围,《指导意见》表述:“本意见所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共四类机构。

其中,“银行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法人机构;“保险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机构。

《指导意见》还提出,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对此,招商证券分析师邹恒超认为,全部大行、全部股份行和部分大型城商行或将入选。具体而言,从规模来看,2017年末大行加股份行加邮储和政策性银行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68%;从数量来看,大行、股份行、邮储、政策性银行总数为 21 家,因此规模排名靠前的部分大型城商行也会纳入,上市城商行中如北京、上海、江苏、 南京、宁波大概率纳入。

此外,对于对于第四类“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业内认为,涵盖的机构范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狭义的“持牌金融机构”。

陈昊等分析:“这意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付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外,若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达到一定标准,也将被列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中小行附加资本压力有限

《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了特别监管要求,包括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

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监管,以促其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

“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是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的关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邹恒超认为,四大行由于此前一直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标准计提附加资本,即:高于或等于国内要求的1%,实际四大行已经达标。

同时,《指导意见》中表述:为反映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程度,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即选取系统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基准机构,确定其附加资本要求,其他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与基准机构得分的比值确定。”

这意味着中小行附加资本要求低于大行。邹恒超举例分析:“假设以总资产规模作为得分标准,工行附加资本要求为 1%,中小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招行/工行=35%,则招行附加资本要求 0.35%。” 因此可以看出,实际对中小银行带来的资本压力有限。

与此同时,上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提到,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

责任编辑:吴丽华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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