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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深夜发文 A股回购增装“发动机”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1-10 11:45:45

摘要:11月9日21点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下称“意见”),并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部委深夜发文  A股回购增装“发动机”

见习记者 麻晓超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三部委深夜发文,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增装“发送机”。

11月9日21点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下称“意见”),并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了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拓宽回购资金来源

意见指出,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 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

其中,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 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不愿意拿自有资金去回购股份,取消实施回购的公司的再融资间隔时限,会调动这些公司回购的积极性。”一位券商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意见发布几个小时前,证监会单独发文对再融资进行了松绑。

具体内容为,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政策的显著松动,有利于盘活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近年来逐渐降温的定增,有望在政策松动背景下重新盘活,时间上得以放宽,监管松绑,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求构成刺激,但关键在于强化监管,否则以往定增套利,上市公司反复低价定增现象会卷土重来,提升市场针对性监管,提升违规套利成本是关键。”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补充完善允许回购的情形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了六种允许回购的情形: 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是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1月9日晚发布的意见,在补充完善允许回购的情形方面,正落在上述第六条上。

意见指出,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

根据和讯跌破净资产的股票数据,截至11月9日收盘,沪深两市共374家上市公司破净。

前述补充完善允许回购的情形的政策出台,意味着这些破净股开展回购支持股价的“手脚”被进一步放开。

此外,指导意见还松绑了上市金融企业的回购行为。

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要做积极的、负责任的股东,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做强做优,努力做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表率。”意见称。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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