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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A股奇案:北京科兴争夺战落下帷幕,拒交财报藏阴谋,股民受伤谁负责?

作者:石省昌 韩永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1-02 22:09:46

摘要:未名医药(002581.SZ)一方与北京科兴原总经理尹卫东对北京科兴的“争夺战”已经持续2年有余,2018年更是进入白热化阶段。对北京科兴的所有权之争,如今已经有了法院的裁定,这场引人注目的争夺战或将落下帷幕。 在这场争夺战中,最受伤的或许不仅仅是潘爱华和未名医药,中美两国的投资者或许也伤得不轻。

2018年A股奇案:北京科兴争夺战落下帷幕,拒交财报藏阴谋,股民受伤谁负责?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石省昌  韩永先  北京报道

未名医药(002581.SZ)一方与北京科兴原总经理尹卫东对北京科兴的“争夺战”已经持续2年有余,2018年更是进入白热化阶段。对北京科兴的所有权之争,如今已经有了法院的裁定,这场引人注目的争夺战或将落下帷幕。

在这场争夺战中,最受伤的或许不仅仅是潘爱华和未名医药,中美两国的投资者或许也伤得不轻。由于尹卫东实际控制着的北京科兴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财务数据,导致未名医药无法正常披露年报季报。未名医药因为无法确认真实财务数据,收益下滑,导致股价长期承压,股东遭遇平仓,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

法院裁决 帷幕落下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有关于北京科兴的民事裁定书。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明确指出由于潘爱华是工商登记的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作出的申请,应予准许。尹卫东方面称其已通过董事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是法院驳回了该陈述。

接近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认为,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北京科兴从2003年到现在,成立15年,法定代表人都是潘爱华,法院的裁定书很清楚,只有潘爱华才能代表北京科兴。如要起诉,当然应当由潘爱华提起诉讼,法院理所应当驳回尹卫东的诉求。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王贝贝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法人与任意第三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唯一代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是潘爱华;未名医药2018年2月6日的公告显示,北京科兴原总经理尹卫东在2017年4月24日未被续聘;2018年2月6日,科兴控股召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55.19%比例反对尹卫东连任董事,而未对潘爱华的代表权进行任何限制。所以,无论从对外还是对内效力来看,北京科兴的代表都不是尹卫东,而是潘爱华。”王贝贝律师说。

11月1日下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尹卫东,尹卫东表示正在开会无法回答记者,将由专门人士回答记者疑问。记者给尹卫东发送短信,在法律意义上其在北京科兴扮演什么角色,尹卫东不认可法院的裁定有怎样的法律依据。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得尹卫东的回应。

“这些问题的应该回到《公司法》,最根本的就是谁是公司股东,股东会依法选举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成员选举董事长,董事会聘用总经理。法院裁定潘爱华是法定代表人,他就代表公司,如果有不服可以上诉,回归法治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尹卫东虽然已经不被续聘为北京科兴总经理,但尹卫东于2018年2月28日在没有北京科兴董事长潘爱华在场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任命自己为常务副总经理,依旧实际控制北京科兴。潘爱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并不合法,因为自己才是董事会一致选出来的总经理。

截至发稿,《华夏时报》记者查询国家工商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为潘爱华。

占据生产经营地 拒绝提供财务数据

《华夏时报》记者此前实地探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北京科兴生产经营办公区所在地,该地依旧被尹卫东把控。潘爱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作为工商登记的北京科兴的法人代表、作为公司董事长和被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的他,却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司。

有意思的是,尹卫东不仅占据着北京科兴的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也持有北京科兴的原有的三证五章,并拒绝向北京科兴的股东—未名医药提供财务数据。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潘爱华先是向工商部门申报原有三证五章遗失,并重新申领。而后,潘爱华上演了自己诉讼自己,代表北京科兴向自己要回财务凭证,才有了法院裁决潘爱华作为北京科兴的法人代表的裁决。

接近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知情人士还称,本案(归还财务凭证)未开庭,法院便同意法定代表人申请,裁定撤诉;即使潘爱华同意案件继续审理,并且原告方胜诉,财务凭证的归还对象也应该是潘爱华。另据悉,尹卫东方提起的要求潘爱华关于归还北京科兴三证五章的诉讼尚未开庭,但从本案裁决来看,结果也是相同。即使胜诉,三证五章也应当归还给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潘爱华。

王贝贝律师认为,尹卫东不提供财务报表的行为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三十二条之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北京兴科拒不提供财务报表侵犯了未名医药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尹卫东作为北京科兴高级管理人员,若无公司授权,则无权拒绝提供财务报表,其行为属于履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股东权益,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忠实勤勉的义务,还侵犯了公司股东的权益。

“尹卫东在免职期间依旧掌控北京科兴的行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情况或涉及侵占罪。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决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尹卫东2017年被北京科兴董事会免职,在2018年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年度股东大会上被多数票反对连任董事,其在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程序上不合法、实体上无授权。在此情况下,尹卫东依然控制北京科兴的办公场所,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若数额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或涉及侵占罪。”王贝贝律师表示。

法学教授刘俊海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北京科兴在美国上市,但毕竟未名医药也还是股东,股东的享有知情权,如果拒绝提供给股东,我认为未名医药可以对参股公司北京科兴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要求提供年报和审计报告,这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知情权,上市公司就有信息披露义务。

未名医药三季报显示,2018年7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科兴在规定时限内向未名生物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数据,供未名生物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和复制。

据悉,该诉讼原告未名生物诉被告北京科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9月26 日,未名生物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潘爱华近日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目前仍未收到北京科兴的财务报告。“这是在对抗法院判决,我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人对抗执行庭,那可能就是犯罪。”潘爱华说。

11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在发短信给尹卫东的问题中同样提到,尹卫东目前实控着北京科兴,出于怎样的原因多次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财报数据?未名医药作为北京科兴的股东,在法律上有知情权,有获取参股公司的财报的权力,尹卫东实控的北京科兴如何不侵害股东的知情权?不过截至发稿,尹卫东尚未回复。

拒交财报藏阴谋?未名医药股东遭平仓

北京科兴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财务数据及资料一事,可以说给未名医药施加了不小的压力,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得未名医药股价不断下探,控股股东部分股份遭强制平仓。

2018年4月未名医药披露称,由于北京科兴拒绝向公司提供北京科兴2017年度财务数据及资料,致使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无法入场审计。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经申请,披露日期延期至2018年4月28日。

根据未名医药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在报告期内,公司营收、净利双降,其中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3.88亿元,同比下降7.01%。之后针对北京科兴存在问题,未名医药还收到了交易所下发的年报问询函。

另外,未名医药预计2018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28.29%至0.7%,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27亿元至1.78亿元。 但由于北京科兴仍拒绝提供近期财务报表等原因,未名医药发布了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名医药披露的今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净利润约为559万元,同比下降96.84%。

未名医药今年三季度报表显示,未名医药的今年三季度的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同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超过90%。其中,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比上年同期减少99.32%,主要系报告期内尚未取得参股子公司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导致本期未确认投资收益所致。

北京科兴爆发的夺权战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反映在了未名医药的股价上。交易行情显示,自北京科兴的夺权战于今年4月17日曝光之后,截至11月1日收盘7.01元/股,未名医药的区间累计跌幅已达55%。显然,公众投资者深受其害。

随着公司股价的不断走低,未名医药控股股东北大未名所持部分股票也遭遇了强制平仓。根据未名医药9月13日披露的公告显示,2018年9月7日至11日,爱建证券对北大未名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进行了平仓操作,截至公告日,北大未名共平仓约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接近潘爱华的知情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潘爱华认为尹卫东故意拒绝提供北京科兴的财报,借此打压未名医药的股价,迫使潘爱华在私有化北京科兴的行动中让步或者退出。据熟悉证券市场的人士分析,潘爱华或因为股价下跌补充质押达数亿元。
潘爱华此前曾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想靠打压未名医药的股价来逼他让步,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不过,未名医药无法获取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确实导致未名医药公众股东的利益受损。

王贝贝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北京科兴拒绝提供财务报表的行为侵犯了未名医药的股东权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尹卫东在任职期间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未名医药可直接要求北京科兴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尹卫东与北京科兴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未名医药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存在对北京科兴情况的重大遗漏,致使公众股东因股价下跌造成损伤。造成本次财务报告中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直接责任人是尹卫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贝贝律师说。

针对北京科兴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财报,导致未名医药财报上的利润数据下降,股吧上多位投资者认为此事影响市场对未名医药判断和未名医药的股价,伤害投资者利益。11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给尹卫东发短信,寻求他对此事的置评,截至发稿,尹卫东尚未回复。

编辑:韩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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