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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三权分置明确可从自己经营转向他人经营

作者:杨仕省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0-23 17:34:38

摘要:“三权分置”被赋予重大的意义,它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十九大报告对“三权分置”作出了这样的表述。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三权分置明确可从自己经营转向他人经营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将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作为重点,强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问题。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明晰了农村土地“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明确提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记者注意到,“三权分置”被正式写入了去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一审稿中。其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三权分置”被赋予重大的意义,它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十九大报告对“三权分置”作出了这样的表述。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亮点不亮。,是因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仍然停留在确认经营权阶段,离农民要求太远。”10月23日,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当代中国计划经济的大本营,是土地计划经济制度,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农村改革处于停滞阶段,中国改革也处于停滞阶段”。

明确“三权分置”

“现代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是农民的权利问题,也就是农民的土地权问题,这是农村改革的根本点,也是修法的重点,但这次修法并无突破。”杜兆勇坦言。当代中国计划经济的大本营,是土地计划经济制度,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农村改革处于停滞阶段,中国改革也处于停滞阶段。

对比不难发现,此次审议的草案将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并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农村土地由农民承包经营,关系近6亿农民最切身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原有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改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室主任李国祥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在之前就提出,认为应明确“三权分置”的原则,界定“三权”的权属。他建议,“三权分置”后,应当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界定相关的权属。

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据此,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三权分置”作出了四大修改。

这四大修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

自己经营流转他人经营

据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自从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大作用。当时,法律明确将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

不过,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涌现,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出台14年之后的2017年迎来了首次调整。

也就是说,只有“三权分置”后,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即发包方为村集体组织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方同时获得了两个权,即承包权和经营权。

“获得首次经营权的农户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方式,让渡经营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以自主选择。”上述负责人解释称,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还有,针对专家提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及实现也需要予以明确的问题,此次修改也给予回应。

“经研究认为,通过赋予担保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明确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以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二审稿增加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农村曾是改革前哨,但现在是严重滞后。根子还是偏离了对市场经济的坚信,应该坚持市场经济不动摇,拿出城市改革的勇气,对农村土地制度根本改革,以农民为中心,而不是以农民集体为中心,市场主体是每个公民,不能再把农民拒绝于市场之外。”杜兆勇说。

“三权分置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从自己经营转向他人经营。”杜兆勇认为,所有权之后才能谈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应该加大力度推动解决农民地权问题。这样才会缓解城镇市场经济的压力,改变畸形的土地财政体制。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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