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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女处长二审为脱罪 改口称与某集团CEO是情人关系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0-01 07:53:52

摘要:《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二审中,李志玲换了辩护律师,更改了部分辩护意见。比如在一审时,被检察机关认定存在向某集团CEO索贿行为时,辩护方称,李志玲与该某集团CEO是朋友关系,属于私人借款,而在二审中,新辩护方称,李志玲与该某集团CEO是情人关系。

证监会女处长二审为脱罪 改口称与某集团CEO是情人关系

见习记者 麻晓超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证监会落马女官员李志玲受贿案日前结束了二审。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二审中,李志玲换了辩护律师,更改了部分辩护意见。比如在一审时,被检察机关认定存在向某集团CEO索贿行为时,辩护方称,李志玲与该某集团CEO是朋友关系,属于私人借款,而在二审中,新辩护方称,李志玲与该某集团CEO是情人关系。

不过,二审法院最终未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持了对于李志玲的无期徒刑原判。

二审认定的索贿金额增加

李志玲1973年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落马前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监管六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2003年至2015年间,李志玲伙同丈夫乔东方共计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4205.07万元、奔驰牌汽车1辆、浪琴牌手表2块、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1张,判处李志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显示,该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维持无期徒刑原判的判决。

不过,在索贿金额方面,二审的认定相比一审有所提高。

一审中,检察机关基于贿赂金额,将李志玲受贿案分为6起,分别为:1.李志玲伙同乔东方向过某索贿800万元;2.李志玲向李某1索要奔驰牌汽车1辆和540万元;3.李志玲收受郑某给予的浪琴牌手表2块;4.李志玲收受庞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0张;5.李志玲收受冯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张;6.李志玲伙同乔东方向叶某索贿2993万余元。

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存在索贿情节的,仅李志玲向“李某1”索贿540万元一起,其余均认定为收受贿赂。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因为被认定为“索贿”,一审法院对这笔受贿犯罪行为采取了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书结尾有“李志玲向李某1索贿540万元,对该笔受贿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等表述。

而在二审中,除了该笔540万元索贿行为依然成立外,涉及前述贿赂经手人叶某的贿金,也被二审法院认定属于索贿,且索贿金额增加至3244万元。

虽然多认定了一项索贿行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因此维持了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二审追认的索贿情节的行贿经手人,叶某,2014年任某集团副总裁,“2008年至今任总裁”,其在该某集团主要负责集团的投资、融资、兼并重组等工作,2007年春节后,其在集团旗下某公司再融资过程中认识了李志玲。

此后至2014年间,李志玲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叶某所在集团的下属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伙同丈夫乔东方(后二人离婚),采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叶某所在集团出售国画、油画、瓷器等物品的方式,收受贿赂。

“从这开始,乔某和李志玲就一发不可收拾向其(指叶某)卖画,连同第一次的瓷板画,一共送过5车左右。每次送到后,其都让秘书或司机接车。有一次接车,其正好看见了,是一辆搬家公司的车送来的。其列了清单,清单上写明了这些年乔某卖给其画的详细情况,清单里有画和瓷器。李志玲、乔某给其送货后,总催着其给钱。其这个人失眠,乔某、李志玲给其打电话要钱都是在晚上,电话一打就是很长时间,他们一打电话,其就睡不着。近几年,其干脆不用手机,李志玲、乔某就给公司其他人打电话,让其回电话……”叶某在一审提供的证言中有这样的表述。

一审称是朋友,二审改称情人

二审中,李志玲换了辩护律师,更改了部分辩护意见。

比如在一审时,被检察机关认定李志玲向前述“李某1”索贿时,辩护方称,李志玲与“李某1”是朋友关系,属于私人借款,而在二审中,新辩护方称,李志玲与“李某1”是情人关系。

对于“李某1”的身份,二审裁判书为“某集团CEO”,一审裁判书中称为“某公司CEO”,且“李某1”的证言中有“因为国有企业控制公车指标,有很多车都是公司出钱办到员工名下”等表述。

“李某1”的证言显示,2002年、2003年左右,“李某1”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志玲,后者当时是证监会的预审员,后来当了处长,一直负责再融资审核,再融资业务中,“李某1”跟李志玲打过交道,主要是找她咨询再融资问题,“李志玲在专业知识方面很有水平,按照李志玲要求办,再融资就不会跟证监会的要求冲突”。

一审中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至2014年间,李志玲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监管六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下属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收取“李某1”给予的奔驰牌汽车1辆,并向李某1索要540万元。

对于索贿540万元,一审中,李志玲的辩护意见包括:侦查人员是在“李某1”被羁押状态下向其取证、“李某1”基于与李志玲的朋友关系将540万元借给李志玲等。

李志玲急需540万元的原因,是其丈夫乔东方当时被抓了。

“李某1”的证言显示,2013年12月,李志玲给其打电话,说她老公被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抓了;2014年1月,李志玲发短信说,给原告500万元和解,警方就同意保释,让“李某1”借她500万元;2014年春节后,“李某1”给李志玲打电话,让她签借款合同,李志玲没同意签;2014年9月左右,“李某1”又约李志玲见面,让后者签借款合同,李志玲说她是证监会工作人员,签字不合适,要找她老公签,就把合同带走了,但最终也没签。

没签的原因,根据乔东方的证言,其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出来回到北京后,李志玲给其一份借款合同让其签字,其没签,二人吵了起来,李志玲说其想赖账。二人2014年离婚。

对于这笔声称为“朋友间的借款”,在二审中,李志玲改口称其与“李某1”系情人关系,540万元是民间借贷并非索贿。

不过,《华夏时报》记者梳理裁判书发现,“李某1”并不在二审时李志玲方出示证言所涉及的证人之列。

二审法院也表示,“即便李志玲与李某1之间确实存在情人关系,但二人并无矛盾,李某1更不可能存在栽赃陷害李志玲的动机“,故“李某1”一审中的相关证言真实可信。

李志玲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另案处理的乔东方受贿案二审也维持了原判,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李志玲的特定关系人,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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