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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万投资款下落不明 弘业期货“萝卜章”事件疑云

作者:帅可聪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7-13 21:02:26

摘要:有着多年司法工作相关经验的田强怎么也想不通,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署理财合同并投入共计2100万元后,两年多时间过去,他不仅没能拿到承诺的高额收益,如今连本金也难以追回。

数千万投资款下落不明  弘业期货“萝卜章”事件疑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天津报道

“2000多万元没了,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多少次公司濒临资金链的断裂,真的是一点点挺过来的。”有着多年司法工作相关经验的田强怎么也想不通,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签署理财合同并投入共计2100万元后,两年多时间过去,他不仅没能拿到承诺的高额收益,如今连本金也难以追回。

数千万投资款下落不明

公开资料显示,弘业期货总部位于南京,截至2017年末,在北京、天津、成都、常州等地共有营业部39家、分公司6家。其主营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及金融资产投资等。2015年末该公司在香港上市,2017年末证监会披露了弘业期货在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田强称,2013年10月起,其以旗下公司名义开始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购买理财产品,弘业期货方面一直按照约定如期付息,他便开始逐步增加了投资额,截至2014年末投入共计1820万元。弘业期货分别于2015年2月2日和2015年3月1日出具确认说明认可收到国瑞投资委托理财款人民币1820万元,并加盖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

2015年11月9日,田强以旗下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国瑞投资”)的名义,与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马华林签订合同,将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委托弘业期货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2%,若收益低于2%,则由弘业期货负责补偿。田强并将此前投入的1820万元转入该合同项下,弘业期货方面对此出具了盖有弘业期货公章的确认函。

不过,田强向《华夏时报》记者提供的合同显示,汇款账户为马华林开立的个人账户,该理财协议由弘业期货进行实际资金管理交易,并对委托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4月,田强再次以国瑞投资的名义与弘业期货签订了两份资管合同,共计转入280万元。至此,国瑞投资与弘业期货签订的存续合同共有3份,共计投入2100万元本金。

然而,就在上述两份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变故陡生。2016年5月开始,弘业期货方面再未能如期付息。田强随即找到马华林,对方以税务问题、公司迁址等理由多次进行推脱,迟迟未能兑付。

不得已之下,田强找到了弘业期货总公司,却被告知其与马华林签订的合同中,公章系伪造,弘业期货并无相关理财产品。

“萝卜章”事件疑云

对于弘业期货给出的“个人伪造公章”的说法田强并不认同。在多次要求兑付无果后,田强将弘业期货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瑞投资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材料中的公章与弘业期货公司的公章不一致。秦淮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马华林以同样的方式,与天津汇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树义、都业飞等签订资管合同,共收取资金合计3240万元。弘业期货公司已以马华林伪造公章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报案,秦淮分局于2016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今年3月8日,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了国瑞投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田强随即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15日,上诉再遭中院驳回。

法院文件显示,弘业期货公司方面称,案涉的3份资管合同均不成立,合同上的印章均系伪造,且马华林虽然是天津营业部负责人,但是其职务也仅限于天津营业部,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且所有资金都进入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因此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弘业期货承担。国瑞投资作为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及咨询公司,且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全知晓真实、合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法律文本,亦有能力应对马华林超越权限签署案涉合同的行为作出辨别。

而田强方面认为,“该枚公章被多次在公司营业部内使用,且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财务部门出具了收据,证明已经收到了国瑞投资的理财款。根据财务部门的规章可以得知即使是营业部负责人也无法接触财务专用章,所以收取理财款的行为已为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所认可,分公司的收款行为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后果。”

田强还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弘业期货只针对公司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称公章系伪造,但自始至终未否认相关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

此外,田强表示,即使弘业期货确实不知马华林以弘业期货的名义对外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但是签订过程中其已经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弘业期货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在2013年10月首次与弘业期货签订合同时,其为保险起见,还要求营业部邀请了律师见证。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在该案中,投资者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内与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这种行为应当认为是职务行为。即使盖了假公章,仍然应当视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应当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他还认为,该公章是否为假仍然存疑,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只能说明该公章在相关部门未进行备案登记,在实践当中,为了盖章的方便,一些单位有不止一套公章的例子并不少。

事实上,田强与弘业期货之间的纠纷并非孤例。弘业期货今年4月在港交所披露的年报显示,该公司目前仍有多起未审结的重大诉讼。涉及“员工伪造印章案”的诉讼共有3起。此外,还有多起涉及员工代客理财造成巨额亏损的纠纷,其中一起已于2017年审结的诉讼案值近6000万元。尽管相关投资者向弘业期货索赔的诉讼请求遭到法院驳回,但这无疑显露出弘业期货在公司治理、人员管理方面存在巨大漏洞。

值得一提的是,田强称,从相关渠道获得消息确认,自案发以来马华林并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7月12日下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弘业期货投资部门就上述相关事宜进行采访,一位姜姓工作人员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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