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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也要共享” 胡建文建议: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作者:李雍君 公培佳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3-07 14:38:29

摘要: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如火如荼地开展,成为助推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在非公众公司实施却遇到了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

“公司股权也要共享” 胡建文建议: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雍君 公培佳 两会报道

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迅速崛起,成为新常态下的一个经济增长点。基于共享经济理论的员工持股计划,被国内外企业广泛应用,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对此,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建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司法一些条款需要修改,以便支持员工持股计划。”为此,他向大会提交了《修改公司法支持员工持股计划助推共享经济发展》的议案。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企业激励机制的一部分,是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期权而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胡建文表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使员工不仅有按劳分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还能获得资本增值所带来的利益。“能很好地把员工和股东进行统一,最大化了员工的主人翁感及组织承诺”。

据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而早在2014年6月,证监会就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仅2015年就有300多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2016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国企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员工持股等试点,同年8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点。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制定员工持股的操作办法、实施细则,27个省市的158家国有企业正在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如火如荼地开展,成为助推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在非公众公司实施却遇到了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胡建文在议案中详细解读了问题所在:

一是,公司法限制了非公众公司股东人数。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成为了非公众公司推广和深化员工持股计划的硬性障碍;

二是,股权代持隐藏巨大代持风险。为了调动更广泛员工的积极性和解决公司法对股东人数限制问题,实际操作中员工持股企业往往不得已选择了股权代持方式。股份代持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设计的。如果委托人私自或被强制转让股份,新股东和原受托人易产生纠纷;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的股份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进行抵押融资或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委托人都有可能最终丧失此部分股权。

“这些都是代持风险,是企业经营的不稳定因素。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股权代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容易掩盖幕后交易。”胡建文称。

另外还包括,企业控制权旁落风险增大。广泛的员工持股计划往往会导致企业股权相当分散。站在同股同权的角度,这类企业的负责人很难实现股权意义上的真正控制,他们对企业的控制力来源于广大持股员工对他个人能力的认可和对企业未来充满信心。如何解决股权和控制权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不论是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将第一大股东让渡给外资公司,还是刘士余心目中资本市场的金融家和“金融大鳄”,都折射出解决此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此,胡建文建议:删除或修改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股东人数限制的相关内容,至少不要限制到员工持股人数;员工持股和股权代持最后形成的是员工集体共有股权,建议针对此部分股权实行共有股权备案制,集中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共同拥有的共有股权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体现为集中代持人,但在股权备案中体现各真实股东及相应股份;新增优先股股权内容,细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与义务,完善不同类型股东的行权机,将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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