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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监管制度出台: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作者: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1-06 22:51:00

摘要:1月6日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同时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进行规范,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等。

委托贷款监管制度出台: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1月6日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同时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进行规范,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意在弥补监管短板,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在规范资金来源、用途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同时,要求明确规定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此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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