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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是跨国公司行贿的天堂

作者:商灏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1 18:54:38

摘要:中国不是跨国公司行贿的天堂

 

本报评论员 商 灏

   近来有传闻说最高检或纪检部门可能已介入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贿赂案调查,但人们却并没看到相关部门的明确表态。
    自从8月19日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CCI行贿案系列文件之后,卷入该“受贿门”的中国能源企业一共达到9家之多,甚至CCI对中国企业每笔行贿细节,包括支付回扣、旅游费、孩子学费等种种行贿手段都被公之于众。而公众舆论在一片哗然普遍表示震惊之后所看到的,除了华润电力承认旗下三家企业涉案之外,国内其他涉案企业“自查”之后无一例外地自证“清白”。
    近年来,随着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商业巨头发生的行贿事件曝光,随着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增多,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人们对跨国公司亭亭净植的品格已不再迷信。但跨国企业在华的相关不法行为从西门子、朗讯到后来的德普公司行贿案,为什么最终多是不了了之的结局?如果人们很难充分相信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商业贿赂能力,却应该充分相信中国司法机构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权威与公信力。但问题是,面对一桩桩已被他国确认的“洋贿赂”案,如果相关部门始终没有回应,公众对其的信心何在?而当多家外国公司因海外行贿在本国被罚,中国人便要疑惑可能是外国人自己在制造冤假错案了。
    毫无疑问,自说自话的乏力的自诉清白难以获得公众认同。从法理上看,CCI的贿赂额度已超过中国受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已不适合在企业内部解决,应上升到法律层面追究。而调查贿赂案情的真实性,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任由企业内部一查了之。相信国内的反贪部门不会沉默,而是会采取相关的调查措施取得足够的证据。我们希望这个调查的过程不应太长。
    中国经济力量的中流击水,需要有健康的商业环境作为最基本的保证。美国的《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对其海外有贿赂行为公司的法律追究,反映了美国在全球化经济中长远的利益视角,也真切反映美国的相关反腐制度极具威慑力。美国这种刚性制度与严格执法,应该成为中国的明鉴。尽管中国在反腐败制度探索上取得不少进展,但面对着诸多复杂的博弈,特别是要让触及既得利益阶层的反腐败制度真正健全起来,可能需要弥合的制度缺陷还有太多。而只有真正基于长远利益与公共利益出发的制度建设,才会更加科学与完善。无论如何,中国决不应成为跨国公司行贿的天堂。
    目前越来越多的“洋贿赂”对中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挑战,不仅会打击其他守法企业的进取心和上进心,也会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企业若将其成本花在商业贿赂而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上,将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上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并不是同等价格下最优质的,而是附加了最高贿赂成本的。
    出于对国内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上执法不力的担忧,社会公众对于在立法或法律修订上有所突破的期望愈来愈强烈。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都很零散。而且在法律实际执行中,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存在疏漏和导致打击不力。法律执行不力,导致国内反商业贿赂力度貌似严厉实则效果不佳。尤其是在执法意识上和执法力量的分配上,更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更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受贿。
    虽然最高法、最高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近年来频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一直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相关条文进行修补和解释,但并未构筑严密的反商业贿赂体系。因此各界均对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抱有较高的渴望和期待。
    除了加快立法、加快制定一部针对商业贿赂的更细致的法律,并迅速、准确、严格地加强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包括同行、消费者和媒体监督,通过公布商业贿赂“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中国尤其需要以更长远广阔的视野审视现实挑战,需要做出切实努力,进行立法调整,就反商业贿赂国际合作进行制度性回应。  
    中国从2005年就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正努力学会应用与国外通用的规则来对待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犯罪,和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一些中国企业在国外违规。既然中国已下决心加入国际反腐联盟,就应在涉及本国的重大国际贿案查处中更加积极进取,公开透明,及时给国内外舆论明确的交代,在全社会营造“激浊扬清”的氛围。而有关机构应尽早公布国内查案进展,明确相应受贿方的法律责任。非如此,则不足以使相关责任者对自身行为后果产生明确预期,不足以树立司法权威,不足以向国际社会充分证明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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