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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套路!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17人获刑

作者:朱丹丹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29 18:00:21

摘要: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

小心被套路!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17人获刑

华夏时报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因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以及套路贷……引发的自杀或者绑架等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

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称。

会上有关人士还进一步表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上海集中宣判四起涉“套路贷”案件

除了校园贷之外,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也频频发生。

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

比如,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被害人杭某本来只想借3000元,最终被“套路”却赔掉了上海的一套房。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上述通报会上强调。

通报会上还指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何在?

上述会上有关人士介绍到,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与“套路贷”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目的不同。具体来讲,“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手段方法不同; 侵害客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从严”惩治“套路贷”

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

而《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

比如早在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通报会指出。

通报会上还进一步表示,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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