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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地方债控制取得一定的成效 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作者:张智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29 13:57:18

摘要:几天之内,数次表态,地方债的政策再次显示出收紧态势。

刘伟:地方债控制取得一定的成效 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几天之内,数次表态,地方债的政策再次显示出收紧态势。

7月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表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而在7月28日,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在国新办召开的发布会上,再次强调了,要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实施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刘伟表示。

控限额

据了解,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实行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这个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按程序确定到各个省,是不允许突破的。

此外,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是地方政府要新增政府债务,必须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不能在预算盘子之外随意举债。这在法律构架之下,由各地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各地的发行规模按照各地偿债能力以及融资需求确定。

同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置换,把整个债务成本降低。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管理,制定专门的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加强对跟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资产(如土地资产)相关的专项债务管理。

财政部专门制定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债务总额、结构等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除了审计监督以外,财政部驻各地的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专员办),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部分被预警的基层市县政府、操作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都是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常态化监控对象。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债务日常监管。对于已经查处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将公开曝光,问责到人。

“今年5月,六部委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政部后来发了一个坚决制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明确了地方清理整改的时限要求。据我们了解,现在各地都在抓紧整改,解除违规担保,积极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力度是很大的,地方政府将在规定时限内要向我们报告清理整改情况。”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表示。

“随着上述措施的逐步推动,应该说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这个底线。到去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17.19万亿以内。如果以债务率来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6年地方政府的债务率,地方债务是80.5%,低于国际通行警戒标准。如果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2.01万亿,全国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计算,政府债务的负债率是36.7%。这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我们讲政府债务风险总体是可控的。”刘伟表示。

据了解,2017年,获批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18.82万亿。到6月底,地方又发了一部分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86万亿元,在18.82万亿的限额以内。

不仅如此,据介绍,财政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举债上限,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加大“补短板”力度。

严制度

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为“开好前门”打下基础。目前,《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两个融资在地方政府债务里面占的比重比较大的领域已经获得规范,财政部鼓励地方在法定限额之内,试点发展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建立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资产相对应的制度。

同时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依法界定政府和企业边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转型以后的国有企业可以合法合规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但是,政府不能替它承担偿债责任。坚决依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地方政府一律采取在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融资,要督促地方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各项规范管理政策要求,防止地方政府把它异化为变相举债的渠道。

加大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查处问责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省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查处问责机制。要发挥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

“财政部将不折不扣、坚决贯彻执行。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稳妥化解积累的地方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我们相信,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综合施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还是能够做得更好的。”刘伟表示。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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