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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兄弟劫”: 假担保如何贷到亿元巨款?

作者:吕方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21 22:06:16

摘要:弟弟伪造哥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做出担保材料,为自己的企业担保贷款,从某国有银行的县级支行先后贷出一个多亿,无力偿还后,银行向哥哥公司催债。“神奇”之处在于,诉讼中弟弟已经亲口承认担保材料系伪造,当地法院依然判决哥哥公司偿还贷款。

贷款“兄弟劫”: 假担保如何贷到亿元巨款?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吕方锐 北京报道

弟弟伪造哥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做出担保材料,为自己的企业担保贷款,从某国有银行的县级支行先后贷出一个多亿,无力偿还后,银行向哥哥公司催债。“神奇”之处在于,诉讼中弟弟已经亲口承认担保材料系伪造,当地法院依然判决哥哥公司偿还贷款。

宋佑武是此案当中的哥哥,他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直至贷款逾期,他才知道自己的企业为弟弟宋佑怀的企业作了贷款担保。之后宋佑怀怕哥哥报案,还曾召集全体宋氏家族成员开会,借5位兄弟姐妹之力向哥哥宋佑武施压。最终因襄阳市中院的一纸判决,宋佑武背上了4400万元债务。目前宋佑武已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银行贷前未审查?

事情始于6年前。2011年1月到6月,湖北省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下称“襄阳陶盛”)陆续向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下称“南漳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7400万元,宋佑怀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之后襄阳陶盛还款3000万元后,又从南漳支行贷出4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宋佑怀伪造了辽宁省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建平金正”)为其担保的材料,宋佑武是该公司法人代表。事后宋佑怀曾向南漳支行出具一份书面说明,称南漳支行当时除了要求他的贷款要有足额抵押,还要求建平金正为贷款提供担保。临放款前,南漳支行的两名信贷人员将担保合同交给他,要他邮寄到建平金正去盖章。

当时临近春节,襄阳陶盛急需用钱,宋佑怀便“私自做主”,在襄阳一马路上私刻了建平金正的公章,另外他还模仿了建平金正的法人代表签名。然后他将加盖了假印章、模仿了签名的担保合同,和伪造的建平金正股东会决议以及建平金正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副本等材料交给南漳支行。南漳支行拿到担保合同后,将建平金正为襄阳陶盛提供担保的信息录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宋佑武告诉《华夏时报》记者,2015年5月,他到当地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建平金正为襄阳陶盛担保的一笔贷款出现了问题,因此无法申请贷款。随后通过自查,他才发现建平金正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襄阳陶盛作了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对此,宋佑武明确表示,南漳支行从未到建平金正进行过任何贷前调研和审查。

2015年8月、9月间,南漳支行向建平金正发出了《债务到期催款通知书》,称襄阳陶盛在该行的贷款中有4400万未还,建平金正负有连带责任。随后,建平金正方面多次致电并发函至南漳支行,说明情况。

宋佑武称,2015年12月,建平金正方面赶赴襄阳,与南漳支行现任行长赵炜和前任行长李友权见面商议。南漳支行方面当场承认没有进行担保的贷前调研和考察,也没有找建平金正盖章、签字。原因是贷款上级已经审批完,一天之内不能放出去就过期了,因此让南漳支行的工作人员和宋佑怀去办了签字、盖章事宜。

二人称,原以为在两年内能用流动资金贷款置换出固定资产贷款,而且和宋佑怀约定过担保信息不录入征信系统。没想到置换不成。宋佑武曾当场要求南漳支行消除其征信系统内的担保信息,但一直未能实现。

记者欲向南漳支行核实贷前审查的情况,但其前任行长李友权的手机号已经停机。截至发稿时,其现任行长赵炜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而宋佑怀的妻子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宋佑怀目前正在住院,不方便接听电话。

巨额假担保是谁的错?

2016年3月,建平金正因征信信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将南漳支行告上法庭。至2016年12月,该案一审、二审均已判决。根据建平法院和朝阳市中院的判决书,由于南漳支行始终没有拿出《借款担保合同》原件,法院认为该担保关系不能确定,判决南漳支行撤回征信系统中建平金正的担保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宋佑武称,截至目前南漳支行仍未执行该判决。

2016年4月,南漳支行将借款方的襄阳陶盛、宋佑怀夫妇及担保方的建平金正告上法庭,要求襄阳陶盛归还8900万元贷款及利息等,建平金正承担其中4400万元贷款的连带责任。

根据襄阳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法庭已经查明了宋佑怀伪造担保材料的细节。但法院认为:“印章及签名的真假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均超出了一般人判断和控制能力的范围。”判决书还称,宋佑怀贷款时提供了全套的贷款材料,虽然材料存在造假,“但南漳支行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南漳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拿出了建平金正在担保贷款出问题之前,多次赴银行办理贷款等业务的证明,及建平金正的征信报告。南漳支行认为,建平金正办理这些业务和查询征信报告时,应该早已发现了担保事实,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

另外,南漳支行拿出了2013年银行工作人员赴建平县的出差报销单据,被法院认定为已经做过贷后管理的证据。

襄阳市中院认为,宋佑怀在申请贷款时,在建平金正尚有股份同时任公司监事(后将股份转让并离任),与宋佑武又是亲兄弟关系,南漳支行“完全有理由相信宋佑怀所提交的保证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

上述判决让宋佑武难以理解。他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按照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银行应该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与担保方进行最基本的沟通,并进行担保资格审查,然后再在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宋佑怀提供的3份担保合同,有两份甚至没有日期,南漳支行不可能看不出来。

他还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不面向企业公开,银行才有权限查看。企业赴银行办理业务时,如果征信系统没有出现问题,银行不会主动告知相关信息。并非如法院认为的,企业早已知悉担保情况并“默认”。

对于宋佑怀贷款时身兼建平金正的股东和监事,宋佑武认为,弟弟宋佑怀并非公司法人代表,没有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公司。银行不可能在他不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的个人行为视为代表公司。

某国有银行的公司贷款经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贷款担保的贷前审查是较为严格的,出现没有进行贷前审查、假担保手续蒙混过关的情况,他认为不可思议。另外他表示,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在没出问题前,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告知企业;而贷后管理和非法人代表办理公司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流程和书面材料,并不能仅凭报销凭证就认定进行了贷后管理,也不能因为办理人是公司监事和法人代表的亲兄弟就可以代表公司。

在宋佑武看来,该诉讼的异常之处不止于此。如襄阳陶盛在贷款时将其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了抵押,建平金正方面在上诉书中提道,这些抵押物价值3个多亿。宋佑武认为,即使按比例折算,抵押物变现后也完全能够偿还贷款。

有不愿具名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证实,贷款方有抵押物的情况下,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抵押资产变现后无法覆盖的债务部分,才应该向担保方追偿。而本案中,南漳支行在没有进行抵押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就要求担保方承担全部债务,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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